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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制度构建论纲

发布时间:2024-06-01 12:07
  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是大势所趋。在合宪性审查制度构建中,必须明确合宪性审查对象、建立合乎我国国情的合宪性审查机构、设置科学实用的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同时,为了保证合宪性审查的导向性和案件的典型性,有必要对提起的合宪性审查案件设置前置的过滤机制,并赋予合宪性审查机构对案件的选择权。此外,要对合宪性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结论的效力作出规定。当然,这一切都有赖于制定一部《合宪性审查程序法》,对合宪性审查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一) 对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1. 是否要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
        2. 是否要对所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
        3. 是否要对规章、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4. 是否要将党内法规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围。
    (二) 对重大决策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
三、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
四、合宪性审查的前置程序与选择机制
    (一) 合法性审查作为前置程序
        1. 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
        2. 合法性审查程序的推动。
    (二) 合宪性审查机构对案件的选择权
五、合宪性审查程序与审理结论的效力
    (一) 合宪性审查程序
    (二) 合宪性审查结论的效力
六、余论



本文编号:3985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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