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4 13:03
本文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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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正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于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促进各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的经济协调发展和民族团结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边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实现民族区域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样不能忽视生态环境问题,这是由我国原生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的。既然要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为切入点,则应当做到法制先行,加强民族地区的环境立法建设。 目前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环境保护基本法、自然资源单行法、专门生态保护单行法为主体(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生态规范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为我国生态保护工作的展开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其中,涉及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的立法的状况是:据不完全统计,其中涉及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有140件,单行条例122件,变通规定7件,补充规定9件。这些环境立法涵盖污染防治,水、森林、土地、矿产等各种自然资源的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领域。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尤其是变通或补充立法处于明显不足的状态。主要体现为立法目的的不明确、立法技术粗糙缺乏可操作性、立法程序复杂低效等方面。 对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立法的完善,一方面要建立自己的立法框架、明确立法目标,有针对性的进行解决。首先,加快民族地区生态立法的步伐;第二,加强民族地区的生态特色立法;第三,加大民族地区生态立法的可操作性;第四,超前进行民族地区生态自治立法。 另一方面,对于国外先进的生态立法经验我们也应该予以借鉴。通过对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生态立法的研究,对先进的经验予以借鉴,并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做有益参考。 在自治法规制定时,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尤其是立法机关就应当考虑到自身需要改变的一些因素,认真分析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把握发展方向,找出对本地区有利的、不利的因素,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面向自身的实际,通过创新体现地方特色,通过地方立法为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关键词】:生态立法 环境权 自治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 可持续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1.8
【目录】:
- 摘要2-3
- ABSTRACT3-6
- 第一章 绪论6-11
- 第一节 论文背景及意义6
- 第二节 研究动态6-10
- 一、 国外的研究动态6-8
- 二、 国内的研究动态8-10
- 第三节 论文研究方法10-11
-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立法概述11-16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概况11-12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立法的重要性12-16
- 一、 民族区域生态资源的宝贵12
- 二、 民族地区对资源开发的盲目12-13
- 三、 国家生态环境立法的不足13-16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环境立法的理论基础16-26
- 第一节 环境权理论16-21
- 一、 理念的产生和发展16-18
- 二、 关于环境权的学术观点18-21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理念21-22
- 第三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环境立法权的法律依据22-26
- 一、 宪法和立法法22-23
- 二、 基本法律23
- 三、 民族区域自治法23-24
- 四、 单行环境立法24
- 五、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4-26
-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环境立法面临的困境26-32
- 第一节 民族自治环境立法现状26-28
- 第二节 民族自治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28-32
- 一、 立法目的不明确29
- 二、 立法缺乏可操作性29-30
- 三、 立法程序复杂低效30-32
- 第五章 外国生态环境立法的借鉴32-37
- 第一节 美国的生态立法32-33
- 第二节 日本的生态立法33-34
- 第三节 德国的生态立法34-35
- 第四节 澳大利亚的生态立法35-37
- 第六章 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完善37-45
- 第一节 加快民族地区生态立法的步伐37-38
- 第二节 加强民族地区的生态特色立法38-40
- 第三节 加大民族地区生态立法的可操作性40-42
- 第四节 超前进行民族地区生态自治立法42-45
- 结束语45-46
- 参考文献46-5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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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4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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