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生法制的合宪性调整
发布时间:2017-07-18 15:36
本文关键词:我国优生法制的合宪性调整
【摘要】:近代优生学勃兴于20世纪初,随后迅速应用于法制之中,并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归于沉寂。优生学自20世纪20年代传入我国,1950年之后日益付诸我国立法,形成了消极的优生法制。在我国,虽然优生法制已形成了从禁止近亲和患有不宜结婚疾病者结婚、绝育、出生前诊断到堕胎等一套过程化的优生措施,但这些措施不仅与婚姻自由、生育权、人性尊严等基本权利相抵触,而且加剧了胎儿生命权与女性自我决定权之间的紧张冲突,妨碍了正确的残疾观的形成。我国现阶段应当在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营造宽容和负责的社会氛围的基础上,在人权价值观的指导下对优生法制作全面检讨。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优生学 优生法制 残疾观 人性尊严
【分类号】:D921;D922.1
【正文快照】: 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是我国人口政策的两大支柱。国家通过计划生育来控制人口的数量,通过优生优育来提高人口的质量,国家希望对人口在量的管理的基础上,加强质的管理。计划生育是不得已的选择,优生优育却是我国积极追求的目标并形成了一套优生法制。本文旨在分析优生法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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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5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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