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的界定—“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引发的思考和启示
发布时间:2017-08-02 14:22
本文关键词:论公共利益的界定—“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引发的思考和启示
【摘要】:公共利益原则在实践中起着利益调整和价值规范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共利益原则的实施情况往往不尽人意,很多时候“公共利益需要”甚至成为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正当”理由。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因素密切相关,而目前理论界对公共利益原则在实施路径与方法等问题上缺乏共识,没有形成严格规范也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关于公共利益原则的实施方法,目前大多数学者希望从实体方面探寻一个统一的判定公共利益的客观标准,并由法律将它具体化,但由于公共利益的范围随时而变,要想仅依靠文本上的一个标准来界定何谓公共利益,实在是行之不易;但如果是既有立法上的实体标准,又有界定上的严格程序,两者相结合入手,或许是可行之举。 故而论及公共利益文意界定及立法局限性之余,根据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属性,探寻公共利益原则的具体实施方法则成为更为合理的出路。而公共利益原则的具体操作目前在世界上主要有政府控制、立法主导、司法限制三种模式,通过对这三种操作模式经验的总结和评价,得出我国公共利益原则实施的时候应采取立法机关反向列举类型化、行政机关利益衡量化、司法机关正义司法化,从而三机关相互协调、相互辅助的运作模式。
【关键词】:公共利益 界定 实施路径 启示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1
【目录】:
- 致谢4-5
- 摘要5-6
- Abstract6-7
- 目次7-9
- 1 引言9-13
- 1.1 问题之所在:基于公共利益界定之混沌状态9-10
- 1.2 有关公共利益的研究现状10-12
- 1.3 本文的研究意义及方法12-13
- 2 "公共利益"的文意解释13-18
- 2.1 "公共"的含义13-14
- 2.1.1 地域说13
- 2.1.2 人数说13
- 2.1.3 排出说13-14
- 2.2 "利益"的含义14-16
- 2.3 "公共利益"的含义16-18
- 3 公共利益界定的理论分歧18-27
- 3.1 国外学术界有关公共利益的观点18-21
- 3.2 国内学术界有关公共利益的观点21-27
- 4 公共利益界定的困境27-45
- 4.1 "小谷围村案"看公共利益定界的复杂性27-32
- 4.2 公共利益原则立法的局限性32-39
- 4.2.1 概括式立法的局限性----美国为代表32-34
- 4.2.2 列举式立法的局限性----日本为代表34-35
- 4.2.3 我国公共利益立法的现状35-39
- 4.3 公共利益原则实施仍然没有克服的问题39-45
- 4.3.1 界定主体不明确39-41
- 4.3.2 界定方法不科学41
- 4.3.3 界定程序不规范41-42
- 4.3.4 界定标准不统一42-45
- 5 出路的探索——公共利益原则实施的途径45-54
- 5.1 域外公共利益原则的主要实施方式45-49
- 5.1.1 以立法控制为主的实施方式45-46
- 5.1.2 以政府主导的实施方式46-47
- 5.1.3 以司法限制为主的实施方式47
- 5.1.4 公共利益原则实施方式的评价与启示47-49
- 5.2 我国可考虑借鉴的公共利益原则实施方式49-54
- 5.2.1 立法机关实施公共利益原则的主要方法:反向列举类型化49-51
- 5.2.2 行政机关实施公共利益原则的主要方法:利益衡量化51-52
- 5.2.3 司法机关实施公共利益原则的主要方法:争议司法化52-54
- 6 结语54-55
- 参考文献55-59
- 作者简介59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60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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