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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生活水准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1 03:26

  本文关键词:适当生活水准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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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适当生活水准权作为一项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的基本人权,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学术界对这一权利的探讨也不深入。《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委员会在起草《宣言》的时候一致认为关于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定义和重要性的理解是很复杂的一件事情。在不同的阶段,较为客观的说法是适当生活水准权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它挑战了所有对其进行定义的企图”,它甚至被认为应该包含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的所有权利。所以,对适当生活水准权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在论文的开篇中,笔者尝试从“生活”、“生活水准”、“适当生活水准”以及“适当生活水准权”几个方面对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概念作分解式的深入剖析,以求能给其一个最恰当的界定。同时,通过将这一概念与法学领域现有的诸多近似的概念,如生存权、社会保障权、福利权等分别进行比较,以明确适当生活水准权与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适当生活水准权是维护人性尊严的基本手段,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实践,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公民资格”和“公民身份”理论、“社会连带”和“有限保障”理论为适当生活水准权的确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强调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价值,分析隐含在适当生活水准权背后的理论基础,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适当生活水准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存在的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内涵与外延。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形态地变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区分适当生活水准权与其他权利的差别。作为积极权利、法定权利以及基本权利的适当生活水准权,从被看作国家的施舍,到被视为一项救济手段,再到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被国际公约确立,直至最终被各国国内法予以确认,适当生活水准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适当生活水准权是“适当生活水准”与“权利”两个概念的结合体。一项权利的存在或成立,首先必须要有权利人和义务人,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受者;其次要明确权利的逻辑构造。适当生活水准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权利主体必然是人。但适当生活水准权落实到一国国内法,其主体应该界定为一国公民包括其家庭。而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主要义务主体应该是国家,辅助义务主体有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他人以及个人自己。根据对与适当生活水准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文件的研究,我们认为,适当生活水准权的逻辑构造主要包括:衣着权、食物权、住房权、健康权以及受教育权。我国已于199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随后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这就意味着中国政府必须按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内容,全面、充分地实现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是在我国适当生活水准权实践的过程中,与相关权能有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义务教育制度等都存在诸多问题致使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实现存在障碍。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适当生活水准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太低,同时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权利内容缺损,实施的过程中标准相对偏低,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救济制度也不完善。针对以上问题采取相应的制度安排及对策是适当生活水准权在实现过程中需要特别重视的。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路径与模式,与这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保障模式以及救济体系相互关联。迄今为止,并没有出现放之四海皆准的道路和模式。当代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具有中国特色,依据中国的基本国情而建。我国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实现主要有两个原则须遵循:一是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二是遵循“适当”原则。而所谓“适当”原则是指,政府提供的生活保障,既不应过低,否则不足以保障国民最低限度的生活;也不应过高,否则将养成国民的懒惰心理,增加国民的依赖性。这是我国适当生活水准权得以实现的核心价值所在。
【关键词】:人权保障 生活水准 适当生活水准权 “适当”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1;D998.2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6
  • 绪论16-25
  • 一 问题的提出16-17
  • 二 研究的意义17-18
  • 三 研究的现状18-22
  • (一) 国外研究现状18-20
  • (二) 国内研究现状20-22
  • 四 研究思路和预期目标22-25
  • (一) 研究思路22-23
  • (二) 预期目标23-25
  • 第一章 适当生活水准权界说25-48
  • 第一节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内涵25-34
  • 一 适当生活水准权概念的多样性25-26
  • 二 生活26-27
  • 三 生活水准27-30
  • 四 适当生活水准30-33
  • 五 适当生活水准权33-34
  • 第二节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属性34-42
  • 一 权利及权利属性34-35
  • 二 作为积极权利的适当生活水准权35-38
  • (一) 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争36-37
  • (二) 适当生活水准权属于积极权利37-38
  • 三 作为法定权利的适当生活水准权38-40
  • (一) 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之争38-40
  • (二) 适当生活水准权属于法定权利40
  • 四 作为基本权利的适当生活水准权40-42
  • (一) 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之争40-41
  • (二) 适当生活水准权属于基本权利41-42
  • 第三节 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相关权利辨析42-48
  • 一 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生存权42-44
  • 二 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社会保障权44-46
  • 三 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福利权46-47
  • 四 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社会权47-48
  • 第二章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价值和理论基础48-59
  • 第一节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价值48-52
  • 一 维护人的尊严是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核心价值48-51
  • 二 实现公平正义是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基本价值51-52
  • 第二节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理论基础52-59
  • 一 适当生活水准权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法律形态52-54
  • 二 适当生活水准权是“公民资格”和“公民身份”的权利形态54-56
  • 三 适当生活水准权是“社会连带”与“有限保障”的实践机制56-59
  • 第三章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变迁59-70
  • 第一节 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变迁59-61
  • 第二节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确立61-63
  • 一 适当生活水准权在国际法上的确立61-62
  • 二 适当生活水准权在国内法上的确立62-63
  • 第三节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形态变迁63-70
  • 一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初级形态——社会保障权64-65
  • 二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高级形态——福利权65-68
  • 三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应然形态——“适度”福利权68-70
  • 第四章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主体70-80
  • 第一节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权利主体70-74
  • 一 人:适当生活水准权的自然主体70-71
  • 二 公民: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宪定主体71-73
  • 三 家庭: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基本主体73-74
  • 第二节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义务主体74-80
  • 一 国家: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基本义务主体74-75
  • 二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国际义务主体75-76
  • (一) 国际组织75-76
  • (二) 非政府组织76
  • 三 他人和社会:适当生活水准权的第三方义务主体76-77
  • 四 个人:适当生活水准权的自励义务主体77-80
  • 第五章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逻辑构造80-100
  • 第一节 适当生活水准权逻辑构造的争论80-81
  • 第二节 衣着权(the right to clothing)81-85
  • 一 衣着权的内涵81
  • 二 衣着权的标准81-84
  • 三 衣着权的法律保障84-85
  • 第三节 食物权(the right to food)85-89
  • 一 食物权的内涵85-86
  • 二 食物权的标准86-87
  • 三 食物权的法律保障87-89
  • 第四节 住房权(the right to housing)89-94
  • 一 住房权的内涵89-90
  • 二 住房权的标准90
  • 三 住房权的法律保障90-94
  • 第五节 健康权(the right to health)94-96
  • 一 健康权的内涵94
  • 二 健康权的标准94-95
  • 三 健康权的法律保障95-96
  • 第六节 受教育权(The right to be educated)96-100
  • 一 受教育权的内涵96-97
  • 二 受教育权的标准97-99
  • 三 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99-100
  • 第六章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国家义务100-114
  • 第一节 人权的国家义务及其理论基础100-107
  • 一 人权的国家义务100-102
  • 二 “认真对待权利”是国家承认和尊重人权义务的理论基础102-103
  • 三 “正义即公平”是国家保护和满足人权义务的理论基础103-105
  • 四 “福利国家理论”是国家促进人权义务的理论基础105-107
  • 第二节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国家义务107-114
  • 一 国家承认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义务107-108
  • 二 国家尊重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义务108-109
  • 三 国家保护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义务109-111
  • 四 国家满足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义务111-112
  • 五 国家促进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义务112-114
  • 第七章 我国适当生活水准权的现状评价114-139
  • 第一节 我国适当生活水准权的背景114-117
  • 第二节 我国适当生活水准权的现状117-135
  • 一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17-122
  • (一)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117-120
  • (二)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120-122
  • 1 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范围过窄120
  • 2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过低且差异巨大120-121
  • 3 各级政府责任划分不明121-122
  • 二 最低工资制度122-126
  • (一) 最低工资制度的现状122-124
  • (二) 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124-126
  • 1 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缺乏科学性124
  • 2 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力124-125
  • 3 企业的违法成本低125-126
  • 4 政府监督不力126
  • 三 住房保障制度126-131
  • (一) 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126-130
  • (二) 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130-131
  • 1 缺乏专门的规范性法律作为后盾130
  • 2 保障性住房配套条件差130-131
  • 3 缺乏完善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131
  • 四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131-133
  • (一)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131-132
  • (二)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132-133
  • 1 制度设计缺乏总体规划132
  • 2 各险种缺乏相互链接132
  • 3 保障待遇缺乏公平机制132-133
  • 4 保障制度缺乏管理效率133
  • 五 义务教育制度133-135
  • (一) 义务教育制度的现状133-134
  • (二) 义务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134-135
  • 1 义务教育观念落后134-135
  • 2 义务教育资金严重短缺135
  • 3 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135
  • 第三节 我国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宏观评价135-139
  • 一 适当生活水准权位阶太低136
  • 二 适当生活水准权内容缺损136
  • 三 适当生活水准权标准偏低136-137
  • 四 适当生活水准权保障乏力137
  • 五 适当生活水准权无法救济137-139
  • 第八章 我国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实现139-151
  • 第一节 我国适当生活水准实现的理念转型139
  • 第二节 适当生活水准权实现的基本原则——以适当住房权为例139-143
  • 一 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原则——“最起码的住房条件”140
  • 二 “适当”的原则140-143
  • (一) 保障性住房的量应“适当”140-141
  • (二) 保障性住房的价格应“适当”141-142
  • (三) 保障性住房的居住环境应“适当”142-143
  • 第三节 适当生活水准权实现的法律保障143-146
  • 一 宪法保障143-145
  • 二 基本法保障145-146
  • 三 非基本法律 法规 规章保障146
  • 第四节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救济146-151
  • 一 外部救济147-148
  • 二 内部救济148-151
  • 结语151-153
  • 参考文献153-163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163-165
  • 致谢165-167
  • 附件16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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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步云,邓成明;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J];中国法学;2002年03期



本文编号:82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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