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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缔约权的宪法规定与历史变迁

发布时间:2017-09-27 12:19

  本文关键词:美国总统缔约权的宪法规定与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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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美国缔结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的权力主要归属于国会。总统作为最高军事统帅,享有部分缔约权,这部分权力属于行政权中的"内含缔约权"(inherent authority)。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深入,美国国会开始将缔结部分经济与贸易协议的权力让渡给总统,这部分权力属于"授权缔约权"(delegatedauthority)。授权缔约权的范围有多大?总统是如何获得这些权力的?通过授权缔约权缔结的国际协议具有直接适用效力还是间接适用效力?美国宪法对此没有规定。要厘清这些关系,除了仔细研读宪法相关规定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美国的立法实践以及总统缔约权的变迁历史。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
【关键词】内含缔约权 授权缔约权 总统 国会
【基金】: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特色研究项目):《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证分析研究》(08TS7)的部分研究成果
【分类号】:D971.2;DD911
【正文快照】: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200240)一、宪法规定了总统有哪些缔约权说到缔约权,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国际条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本宪法以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一州

本文编号:92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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