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府际信息共享的法治化
发布时间:2017-09-28 02:34
本文关键词:论区域府际信息共享的法治化
【摘要】:区域府际信息共享的本质是公共资源共享,其目标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其理念与现代行政法的"行政一体化"和"服务高效化"原则是相契合的。在我国,宪法从公民监督权和人民主权原则为区域府际信息共享提供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对此已有零星规定,更多规定尚只停留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层面。为提升区域府际信息共享的质量与效益,有必要从公众知情权的宪法保障上促进区域府际信息共享,通过立法建立区域府际信息共享基本制度:包括建立协调组织、权责体系、负面清单、共享标准、财政补偿等制度和机制。
【作者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
【关键词】: 区域合作 府际信息共享 法治路径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区域协调发展中府际合作的软法治理研究”(16AFX007)
【分类号】:D921
【正文快照】: 区域合作中的府际信息共享,属于政府信息共享的范畴。政府信息共享又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或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它是指行政机关向政务服务网络平台或数据系统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对信息资源共同采集、处理及利用的行为。区域合作中的府际信息共享,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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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安华;;和谐语境下服务型政府的法治构建[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2 刘安华;;和谐语境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法治路径探析[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1期
3 ;[J];;年期
,本文编号:93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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