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论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7-10-12 12:24

  本文关键词:论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


  更多相关文章: 嫖宿幼女罪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


【摘要】: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时将嫖宿幼女犯罪行为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时,该罪名就存在着争议。这些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在刑法已经设立了奸淫幼女罪和强奸罪的情形下(2002年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再单独立罪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问题;二是因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不管在行为表现上,还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上都存在相同之处,而刑法对两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导致一个性侵幼女行为因适用罪名不同而受到完全不同的刑罚处罚,此时,如何处理这两罪之间的关系问题。单从立法论来看,或许我国刑法在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外没有必要再另外设立嫖宿幼女罪,但是,既然我国现行立法设置并保留着嫖宿幼女罪,为了避免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的尴尬局面,我们必须对这两罪如何适用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对于两罪之间关系的解释,在理论上主要围绕互斥关系论和竞合关系论进行探讨。互斥关系论以“被害人同意能力”为方法论基础出发,解释刑法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与刑法236条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相互排斥关系,认为作为被害人的幼女是否具有“性同意能力”是区分这两罪最为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被害人幼女都存在表面同意的情形下,不具备性同意能力的幼女是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犯罪对象,而只有具备性同意能力的失足幼女才是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对象,并且不管嫖宿幼女犯罪行为是否出现严重情节后果的,(行为人一次嫖宿多名失足幼女或者多次嫖宿失足幼女的;在广场、公园或者车站等公共场所嫖宿失足幼女的;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同时嫖宿一名失足幼女;因嫖宿行为致使被害人幼女重伤、死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仍然以刑法360条2款规定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互斥论的解释方法虽然可以明确界定两罪之间的区别,但该解释论主张会产生失足幼女具有有效性同意能力没有法律依据、嫖宿幼女罪犯罪形态认定困难以及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异判现象等问题,并且对这些问题无法给予合理的解决,特别是该解释论主张幼女在卖淫时具有有效的性同意能力,而没处于卖淫的普通幼女则不具有性同意能力,这种独特的观点无法使人信服。由于这种解释方法存在众多难以解答的疑问,目前已经不为我国大部分学者所支持。在两罪竞合关系解释中,不管是想象竞合论还是旧法条竞合论,以“特别般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解释方法来处理这两罪之间的关系,这种解释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性侵幼女行为表现多样化,刑法意义上卖淫幼女和嫖宿行为的含义并没有明确界定以及现行刑法上对两罪的刑罚设置,这种解释方法可能会架空嫖宿幼女罪,不利有立法与司法实践统一,还可能会引起重刑主义思潮等一些问题。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不管是在犯罪客体,还是犯罪对象、犯罪行为表现形式或者主观明知方面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上都存在着区别。从表面上看法条竞合关系是罪名的选择适用,实际上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符合性的判断。通过对我国保护未成人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两罪构成要件要素分析,本文将这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的关系解释为法条竞合特别关系,但并非刑法360条第2款与刑法第360条整体的法条竞合,而只是刑法360条第2款与刑法236条的2款是法条竞合关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适用刑法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严格限制,将该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以卖淫为业的失足幼女,并且将失足幼女为他人仅仅提供手淫服务行为排除在该罪之外,即嫖宿幼女犯罪行为表现除自然性行为外,还包括口淫行为和鸡奸行为。对于一般嫖宿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以卖淫为业的幼女行为,应当适用刑法360条第2款定罪处罚,但当行为人与失足幼女发生性关系情形下,嫖宿行为对象是不满十二周岁幼女的,一次嫖宿多名的或者多次嫖宿失的,在广场、公园或者车站等公共场所大庭广众之下嫖宿的,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同时嫖宿一名的,因嫖宿行为致使失足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定罪处罚。这种解释方法不仅可以避免互斥关系论中存在着有些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现象,还可以解决“特别般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解释所面临的争议和质疑。
【关键词】:嫖宿幼女罪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0
  • 引言10-12
  • 一、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基本构成12-23
  • (一)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来源状况12-14
  • (二)犯罪行为表现14-17
  • 1. 嫖宿行为界定14-15
  • 2. 奸淫行为的界定15-17
  • (三)幼女“明知”判断17-21
  • 1. 幼女的法律规定18
  • 2. 幼女的界定标准18-20
  • 3. 12周岁以下的幼女明知判断20
  • 4. 12周岁到14周岁幼女明知判断20-21
  • (四)法定刑设置21-23
  • 二、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关系互斥论23-29
  • (一)互斥论基本主张23-24
  • (二)两罪关系互斥论的方法论基础24-25
  • 1. 被害人同意能力24
  • 2. 区分普通幼女与卖淫幼女24-25
  • (三)两罪关系互斥论存在的问题25-29
  • 1. 卖淫幼女具有性同意能力没有法律依据26
  • 2. 致使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形态难以判断26-27
  • 3. 出现同案异判现象27-29
  • 三、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关系竞合论29-33
  • (一)两罪关系想象竞合论29-31
  • 1. 想象竞合论的基本主张29
  • 2. 想象竞合论的方法论基础29-30
  • 3. 想象竞合论存在的问题30-31
  • (二)两罪关系法条竞合论31-33
  • 1. 旧的法条竞合论31
  • 2. 新的法条竞合论31-33
  • 四、两罪关系为法条竞合特别关系33-44
  • (一)法条竞合特别关系的含义33-34
  • (二)两罪关系解释为法条竞合特别关系的方法论基础34-35
  • (三) 两罪关系为法条竞合特别关系的解释方法35-41
  • 1. 法条竞合是构成要件要素符合性的判断35-36
  • 2. 严格限定卖淫幼女的范围36-38
  • 3.“手淫”排除在嫖宿幼女犯罪行为之外38-40
  • 4. 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适用40-41
  • (四)两罪解释为法条竞合特别关系的优点41-44
  • 1. 合理界定嫖宿幼女罪的法益41-42
  • 2. 可以避免互斥论和想象竞合论存在的问题42-43
  • 3. 可以避免出现同案异判现象43-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8
  • 致谢48-49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林立军;对嫖宿幼女罪主观上的明知应如何认识[J];检察实践;2005年02期

2 肖本山;赵颖;;嫖宿幼女罪取消论[J];行政与法;2008年01期

3 华臻;;嫖宿幼女罪废除论[J];法制与社会;2009年20期

4 刘世萍;;从习水8.15案看废止“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5期

5 韩旭至;;“嫖宿幼女罪”立法比较分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年10期

6 刘艳梅;徐红;;嫖宿幼女罪中“幼女”概念研究[J];中国性科学;2012年05期

7 谢雪雁;;奸淫还是嫖宿——社会视野中的嫖宿幼女罪[J];法制与社会;2012年19期

8 叶竹盛;;废除“嫖宿幼女罪”:错位的焦虑[J];南风窗;2012年14期

9 杨峰;;浅析嫖宿幼女罪[J];知识经济;2012年19期

10 谭明;;嫖宿幼女罪应当废止[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05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江苏睢宁 王威 (检察人员);略阳淫案再证“嫖宿幼女罪”当废[N];东方早报;2011年

2 杨涛;“嫖宿幼女罪”的法理与现实之辨[N];法制日报;2011年

3 程奎星;“嫖宿幼女罪”让法律蒙羞[N];中国妇女报;2012年

4 李克杰;饱受质疑的嫖宿幼女罪何以难废除[N];济南日报;2012年

5 本报实习记者 叶俊;“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2年

6 郭文婧;废除“嫖宿幼女罪”价值导向重于量刑[N];嘉兴日报;2012年

7 本报记者 南储鑫;“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再起波澜[N];中国妇女报;2013年

8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夏正林;取消“嫖宿幼女罪”恐矫枉过正[N];广州日报;2013年

9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金泽刚;“嫖宿幼女罪”应当废除[N];东方早报;2013年

10 安徽省某国企的管理者 法律顾问 朱永华;嫖宿幼女罪争议 需用个案严谨来释疑[N];人民法院报;201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王院中;对嫖宿幼女罪的反思[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2 张金玲;嫖宿幼女罪立法批判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1年

3 高盼;论嫖宿幼女罪的完善[D];吉林大学;2012年

4 李媛;论嫖宿幼女罪应予废止[D];吉林大学;2013年

5 刘伟义;性权利视野下的嫖宿幼女罪研究[D];吉林大学;2013年

6 宋俐葭;嫖宿幼女罪废除论[D];吉林大学;2013年

7 孟震;论嫖宿幼女罪[D];河南大学;2013年

8 陈莉莉;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我见[D];中南民族大学;2013年

9 苟娟;论废除嫖宿幼女罪[D];大连海事大学;2013年

10 肖丹琴;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思考[D];湖南师范大学;2014年



本文编号:101870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101870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f6d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