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及其当代价值
发布时间:2017-10-22 13:08
本文关键词:我国古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及其当代价值
【摘要】:我国古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源远流长,先后出现"不齿"、"夺爵"、"废官"、"禁锢"、"除免"五种不同形式。古代刑事职业禁止只是剥夺犯罪者继续为官资格,未拓展至日常职业类型,其适用前提不限于犯罪与所从事职业直接关联的场合,禁止内容不强调与犯罪所涉职业类型相对应,适用目的不注重预防犯罪者再犯罪,表现出灵活性弱、针对性弱、惩罚性强和混同性强的"两弱两强"基本特征。古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证成了刑事职业禁止必定具有惩罚性,是预防与惩罚的统一体,且反衬出预防功能的发挥必须突出司法适用的裁量性、针对性和限定性,有选择地、个别地禁止实施职业直接关联犯罪的被判刑人从事特定职业,具有鲜明的当代价值。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刑事职业禁止 惩罚性 预防性 当代价值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分类号】:D924
【正文快照】: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同志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1]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灵,
本文编号:107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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