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研究
本文关键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研究
【摘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下简称“本罪”)是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中新增的罪名。自颁布至今,本罪一直都是案发率比较高的犯罪之一。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达到历史最高,有时一条微博在网络上可达到一分钟几千次乃至上万次的转发量,再加上网络上的信息真假难辨,为行为人实施本罪提供了便利。以致该行为更加容易使公民极度恐慌,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所以,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但是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仍然不多,而且存在矛盾,实践中相关法律的运用仍显混乱,尤其体现在本罪是否成立选择罪名的问题上。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常常会出现新的犯罪手段或者其他新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不同理解,将导致本罪在具体案件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因此,本文本着理论服务实践的原则,在理论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具体问题,提出一己之见,以求能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导言部分介绍了本罪在我国理论以及实践中的现状,研究的价值及意义,研究的主要方法,根据对所搜集资料的整合,提出的一些见解,还介绍了论文主体部分的结构以及对论文创新部分和对本文不足之处的反思。除导言外,文章的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对虚假恐怖信息的认定问题。文章对虚假性与恐怖性分别进行了讨论。文章先确定虚假恐怖信息的上位概念即虚假信息,将虚假信息界定为与事实不相符的通过语言或者文字传播的信息。并且总结了虚假性的特征以更深入探究对虚假性的界限,还讨论了对虚假性的具体判断标准。文章认为,对虚假性的判断应当在客观的事后判断的基础上加入主观标准,以行为人同类型的一类人为标准判断行为人主观上能否认识到该信息的虚假性。对于恐怖性的部分,文章先明确区分本罪与恐怖活动犯罪,再界定恐怖信息的范围,文章认为应当对本罪中所规定的恐怖信息进行扩大解释,满足紧迫性和一定程度的恐怖性即可成立。之后总结通过两个标准来判断恐怖性,即信息中所称的威胁在短时间内发生并且威胁内容关乎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二部分是本罪行为方式的认定与判断标准。本部分先介绍将编造行为进行扩大解释的合理性,并进一步明确了编造行为与故意传播行为是本罪的选择要件。文章认为,编造行为不仅包括该词语原意——从无到有的创作过程,还包括告知特定的人。扩大解释既能够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能够与传播行为相区别。另外,对于行为人为了敲诈勒索而编造爆炸信息的情况,无论从在自然状态上还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均属于同一行为。下半部分讨论了传播行为的社会影响、特征以及适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本文所称的传播行为指的是群体传播的类型,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才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传播行为的对象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满足一条即可构成传播行为。其中“不特定”是指人数不确定,而“多数人”是指人数在三人以上。另外,如果对虚假的恐怖信息进行加工后告知他人,除非对实质内容进行修改,仍旧属于故意传播。第三部分是关于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首先需要探讨本罪中情节的界限。文章认为,对本罪中两个情节的认定已有相关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应当以此作为指导再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其次,本罪属于情节犯,满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认定为犯罪。而且该情节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是本罪客观方面要素的一部分。最后,在上文得出结论的基础上,探讨不处罚本罪未遂的真正原因。文章认为,由于本罪规定的行为之社会危害性没能达到刑法所要求的程度,又无法具体详细描述其表现形式,因而只惩罚危害性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行为。那么,对于本罪的未遂形式因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严重程度而不具有刑罚可罚性。
【关键词】:虚假恐怖信息 编造 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4
- 一、问题的提出9
- 二、研究价值以及意义9-10
- 三、文献综述10-12
- 四、主要研究方法12-13
- 五、论文结构13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3-14
- 第一章 虚假恐怖信息的认定14-26
- 第一节“虚假”的界定14-20
- 一、“虚假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4-15
- 二、“虚假性”的特征15-17
- 三、虚假信息的判断标准17-20
- 第二节“恐怖”的含义20-26
- 一、本罪不同于恐怖活动犯罪20-21
- 二、恐怖信息的界定21-26
- 第二章 编造、故意传播行为的认定26-38
- 第一节 编造行为的认定26-34
- 一、编造行为的认定26-29
- 二、编造行为与故意传播行为的关系29-30
- 三、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定性30-34
- 第二节 故意传播行为的认定34-38
- 一、传播行为的社会影响力34-35
- 二、传播行为的特征35-37
- 三、评价传播行为是应当注意的问题37-38
- 第三章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38-49
- 第一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界定38-40
- 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含义38-39
- 二、与公共安全的界限39-40
- 第二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40-43
- 一、本罪属于情节犯40-41
- 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于犯罪构成要件41-43
- 第三节 不处罚本罪未遂的真正原因43-49
- 一、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定义及范围44-45
- 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非客观的超过要素45-46
- 三、本文观点46-49
- 结语49-50
- 参考文献50-5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5-56
- 后记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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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8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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