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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7-10-23 16:33

  本文关键词:浅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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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就不特定社会的内涵和外延仍旧不是很清晰,并且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增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呈现一种高发态势,并且吸收方式多样。为更好界定该罪中的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概念,惩治犯罪,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提出更加明确的亲友概念,并且对存在居中吃息者的非法吸收对象进行明确,期望以明确的标准划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在保障经济活力的情况下,最大程度惩治犯罪。
【作者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关键词】集资 不特定 公众 非吸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条件可以归纳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原有法条规定模糊的情况下,《解释》的出台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及量刑带来了

本文编号:108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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