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垄断视野下民营企业犯罪问题
发布时间:2017-10-24 10:17
本文关键词:金融垄断视野下民营企业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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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垄断视野下的民营企业犯罪问题,旨在研究中国转轨期内,被打上具有“国家主义”烙印的金融体制视野下民营企业犯罪的现状和特征,并提出关于金融垄断视野下民营企业犯罪的基本对策思路,借此推动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落至实处,在对待金融改革及其引发的企业犯罪问题上,应统观全局,了解金融垄断问题的基本态势。更应提纲契领,切中金融体制改革要害,深入剖析民营企业犯罪问题。为民营企业发展做出贡献。关于金融垄断的问题研究,首先应通过国内外金融垄断体制及其治理比较。一方面,综观日本、德国以及美国金融规制体制的沿革,不难发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规制体制并非一层不变。但是,这三国关于金融规制体制完善的过程都具有异曲同工之处:第一,金融垄断制度及其治理过程一般都沿着集权——分权——制衡的过程;第二,金融垄断制度及其治理过程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第三,金融垄断制度及其治理过程是以拥有平等、独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协调各方面力量(拥有完备的金融规制的法律体系以及规范的政府职能)削弱垄断,促进企业发展的过程;第四,金融垄断制度及其治理过程是市场内部矛盾不断转化发展的过程,是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自我教育与教育相结合的过程。当然,若一味对国外金融规制体系照搬照抄,只会出现“若言琴上有琴声,放在匣中何不鸣?”的情景。因此,我国金融体系的设置与安排应与本国经济发展相结合的情况下,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制定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金融规制体系,用以更好地控制因垄断引发企业的相关犯罪问题,促进民营企业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纵观我国金融体制可分为改革开放前与改革开放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金融体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金融体制。但改革开放后至今,金融市场格局的确发生重大转变,金融监管力度亦愈加变强。但是,金融垄断的情形依旧存在,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以金融监管制度为视角,国家对金融监管制度呈现浓厚的干预色彩,一般表现为对商业银行进行直接调控以及颁布指令性计划,导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依旧处于较强的垄断地位。第二个方面,以投资结构为切入点,银行信贷占国民经济投入比例依旧较重,成为国民经济投资的主渠道,导致绝大部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依靠银行信贷。第三方面,从市场份额而言,国有商业银行在同业中占据份额较大。一言以蔽之,时至今日我国金融垄断情形依然存在。然而,在知晓金融垄断危害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造成我国金融垄断体系的原因。金融垄断制度的形成,追根溯源,是国家权力的过度行使。简言之,是权力的高度集中。此外,形成我国金融垄断局面的成因除却上述的本质原因外,亦注意其他方面原因。并且,应明确我国金融垄断制度的影响,即绵延不绝地行政干涉、恶性循环地资源分配、怀才不遇的民营企业、积羽沉舟的金融风险以及纷至沓来的企业犯罪。其次,民营企业犯罪及其金融垄断因素。昭然若揭,承担经济发展的主体是企业,企业的科学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关键。由此可见,企业犯罪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难题。于是,金融垄断视野下的企业犯罪便成为本论文应探讨的核心难题。其一,民营企业犯罪的基本情况。中国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基本趋势,十分严峻。犯罪的基本特点,值得重视,即贿赂犯罪急起直追,涉黑犯罪异军突起以及犯罪年龄不均衡四个方面。由此可见,其犯罪态势,不容乐观。其二,民营企业犯罪案例中的金融垄断因素。关于民营企业犯罪中的金融垄断问题,笔者采用典型的案例分析方法进一步明确金融垄断是引发民营企业犯罪的根本原因,分别为孙大午案件与金融垄断问题、吴英案与金融垄断问题以及刘涌案与金融垄断问题。由此可知,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与金融垄断制度相伴相生。具体说来,制度洼地才是构成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根本原因,可表现为以下三点。其一,关于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的法律法规存在偏颇。其二,在金融垄断视野下区分国有、民营的二元公司制度。其三,民营企业自身结构的虚化。关于民营企业自身结构的虚化,需要说明的是,那些非市场因素,例如行业垄断、行政命令、国企补贴等,更能决定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这样一个环境里,民营企业自身结构虚化,已不足为奇。其三,金融垄断对民营企业犯罪的影响。考虑到上述民营企业(家)的犯罪现状与相关典型的案例分析,反观民营企业(家)犯罪,近年来在金融垄断视野下的民营企业犯罪频频发生不外乎涉及一系列深层次的制度本因——现存的金融体制与现今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不相适应。鉴此,关于引发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因素可以从企业(家)犯罪的表面因素以及本质因素(金融垄断体系的存在)两个方面缕析。最后,关于金融垄断视野下的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纵观孙大午、吴英以及刘涌案的发生,考虑到民营企业是未来自由市场发展的真正主体,却因金融垄断制度的影响更易于涉嫌融资以及涉黑领域的犯罪。因此,对金融垄断视野下的企业犯罪治理,不能单一地考虑刑法的威慑性,更应多元化、系统化的对其进行系统抗制。所谓“一波才动万波随”具体到抗制犯罪的问题上,首先应改革金融垄断体系,而后规范民营企业自身行为,最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澄源正本,协调各方影响力量,降低企业(家)的犯罪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综上,关于金融垄断视野下企业犯罪问题的探析,旨在更好地为民营企业发展制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对金融垄断视野下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问题做到内外结合,标本兼治。从而实现整体最优目标,促进我国国有经济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金融垄断 犯罪治理 民营企业 权力 系统抗制
【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5-8
- Abstract8-11
- 绪论11-21
- (一) 选题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11-12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12-19
-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19-21
- 一、金融垄断体制及其治理的比较21-33
- (一) 国外金融体制的发展与治理21-26
- (二) 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治理26-28
- (三) 我国金融垄断问题的成因及影响28-33
- 二、民营企业犯罪及其金融垄断因素33-51
- (一) 民营企业犯罪的基本情况33-37
- (二) 民营企业犯罪案例中的金融垄断因素37-47
- (三) 金融垄断对民营企业犯罪的影响47-51
- 三、金融垄断视野下的民营企业犯罪治理51-65
- (一) 改革金融垄断体制51-54
- (二) 规范民营企业的自身行为54-59
- (三)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59-65
- 结语65-67
- 致谢67-69
- 参考文献69-75
- 附录:硕士期间成果7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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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蔡晓陶;战后日本银行监管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108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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