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无限额罚金刑立法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4 11:13
本文关键词: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无限额罚金刑立法完善研究
【摘要】:无限额罚金刑是我国罚金刑的一种,其一直在我国罚金刑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我国,自1997年刑法就规定有无限额罚金刑,在现行刑法中还保留着大量不限额罚金刑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犯刑法第141条、第143条与第144条之罪的,适用无限额罚金刑。无限额罚金刑具有灵活性、稳定性等优点,但是其弊端更为突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容易导致罪刑擅断甚至是司法腐败等。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适用无限额罚金刑面临着一定的困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不利于保障人权;二是不利于打击食品、药品安全单位犯罪;三是可操作性差;四是刑法的相关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无法有效衔接;五是对食品、药品安全过失犯罪没有规定罚金刑。这些困境都说明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适用无限额罚金刑的立法缺陷。考察域外发达国家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罚金刑的规定,其主要采用有限额要求的罚金刑来规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其中以德国为代表的日额罚金刑是一种公认的比较科学的罚金刑立法模式。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日额罚金刑加以借鉴,对自然人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的立法模式进行完善,并对单位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增设资格刑。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D924.1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邵维国;论罚金刑数额立法的原则[J];当代法学;2002年11期
2 杨晓玲;;罚金刑适用问题初探[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11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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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贺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D];吉林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113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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