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片面共犯的机能性解读——以间接正犯为视角展开

发布时间:2017-11-15 20:29

  本文关键词:片面共犯的机能性解读——以间接正犯为视角展开


  更多相关文章: 片面共犯 行为共同说 间接正犯


【摘要】:片面共犯理论的基石并非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只是不要求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先对行为加以"定型",并非不要求行为人对共同行为存在"意思联络",因此,行为共同说不能为片面共犯提供基础。现有理论对于片面共犯的存废讨论流于表面,仅立足于概念本身,鲜有涉及制度价值层面的探讨。片面共犯是间接正犯的替补概念,间接正犯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基于可罚性认定为片面共犯加以处罚。间接正犯的理论存在替补角色、支配说、实行行为说之聚讼,片面共犯必须在间接正犯特定理论的层面上加以理解。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14
【正文快照】: 对于片面共犯,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两大阵营。前者认为,行为人双方不必通谋,即使彼此互不知情,只要共同实施一犯罪行为,即成立共犯。[2]至于意思的互相交换,则在所不问。[3]后者主张,共犯间需以共同犯罪之认识为必要,从而否定片面共犯。[4]除此以外,在片面共犯的外延界定上也大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张凯;张殿军;;间接正犯之错误探析[J];红河学院学报;2006年06期

2 熊云武;;论间接正犯[J];法制与社会;2007年09期

3 张凯;张殿军;;间接正犯之错误探析[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03期

4 郝伏晨;;间接正犯问题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07年11期

5 严丽丽;;间接正犯类型研究[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8年01期

6 陈志刚;;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以中国立法和司法为视角[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03期

7 王振;武立松;;论间接正犯概念的扩张——正犯后正犯[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02期

8 肖志锋;;论利用强制动作的间接正犯[J];经营管理者;2009年05期

9 肖志锋;;间接正犯若干问题探讨[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3期

10 保建明;李志民;;论间接正犯的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J];法制与社会;2009年28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马荣春;李君兰;;也论间接正犯[A];当代法学论坛(2007年第3辑)[C];2007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沈海平;强迫他人犯罪不等于间接正犯[N];检察日报;2005年

2 黎宏;本案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N];检察日报;2005年

3 陈鹏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轮奸是否以成立共同犯罪为前提[N];人民法院报;2006年

4 宋峰;强迫他人犯罪的行为如何定性[N];检察日报;2005年

5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徐丹 陈宝琨 郭凤春;教唆未成年人盗窃家中财物是否构成犯罪[N];检察日报;2009年

6 陈洪兵 周春荣;教唆帮助自杀是否构成犯罪[N];人民法院报;2007年

7 蔡丽明 朱铁军;本案该如何定性[N];人民法院报;2005年

8 徐建东;保险诈骗罪间接正犯的认定[N];江苏经济报;2005年

9 徐建东;保险诈骗罪间接正犯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05年

10 案例编写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沈言;不具特定身份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N];人民法院报;2011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许青松;间接正犯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秦洪征;间接正犯基本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09年

2 孙晓婷;论间接正犯[D];山东大学;2009年

3 李俊;论间接正犯[D];河南大学;2010年

4 金磊;间接正犯若干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5 王茹;间接正犯若干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6 游濠;间接正犯问题初探[D];湖南大学;2010年

7 高哲琳;间接正犯的探析[D];河南大学;2011年

8 韩建祥;间接正犯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5年

9 陈志刚;间接正犯研究[D];河南大学;2006年

10 杨丰吉;间接正犯概念之分析[D];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



本文编号:119108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119108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74a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