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合理确定
发布时间:2017-11-15 21:07
本文关键词: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合理确定
【摘要】: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立法规范的嬗变进行系统梳理可以看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适用应当采取"数额+情节"的二元标准,刑法立法在确立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数额标准时应以概括数额为宜,并且摒弃绝对确定死刑的立法模式。2016年"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确立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具体适用标准。基于严格控制和限制适用死刑之精神,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确定,应当在参考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死刑适用的数额基点;"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定主要考虑行为造成的物质性、经济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之认定,主要是对死刑适用总体标准的强调性规定,以体现死刑适用的慎重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则主要从贪污受贿主体、发生领域等角度考虑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
【作者单位】: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基金项目 中国法学会“反腐法治研究方阵”
【分类号】:D924.392
【正文快照】: 一、前言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是我国死刑改革的重大现实问题,也关系到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刑法结构、公众对于反腐败的认知以及死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等重要问题。作为典型的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贪污受贿犯罪,基于死刑的法治缺陷以及贪污罪、受贿罪的罪质特征、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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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9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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