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17-11-21 15:18
本文关键词: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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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其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在资金借贷上更具有优势,同时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也在网络借贷中放大了。网络借贷平台超出其"中介"平台服务范围非法提供借贷服务时,法律不应保持沉默。刑法谦抑性要求刑法在其他部门法不能规制时介入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方可运用,刑法规制要求刑法在网络借贷中保持克制。但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新类型,刑法对非法民间借贷的规制手段可以运用到网络借贷中。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当以刑法第176条的罪名规制,刑法在网络借贷中应有所作为,也应当有所作为。
【作者单位】: 天津商业大学;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网络借贷是新兴的一种借贷方式,是对传统民间借贷的颠覆或者称为对传统借贷方式的延伸与发展。传统民间借贷即线下交易,而网络借贷则突破线下交易这一局限将交易扩展到虚拟的网络中。通过网络平台的借贷方式不再是局限于某个地区、某个领域的,
本文编号:121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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