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实质刑法观
本文关键词: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实质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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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形式解释论拘泥于"语义应有射程"原则,忽视体系性考察,导致罪刑不均衡的现象,导致与司法实践的脱节。近年以来,实质化的刑法观对刑法解释论的冲击势不可挡,"开放犯罪构成"、"刑法功利主义"、"风险社会"等理论的出现预示着传统解释论的转向。罪刑法定必须满足罪刑均衡的具体要求,二者相互统一;文义解释必须符合体系解释为具体要求,二者一体两面。将罪刑均衡作为实质解释论应当坚守的制约因素,对司法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4.1
【正文快照】: 一、解释论两大阵营的割据相比客观解释论与主观解释论来说,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更受瞩目,实质解释论阵营以张明楷、刘艳红、苏彩霞、齐文远、周详等学者为代表;形式解释论的倡导者包括陈兴良教授与邓子滨教授。[1](P122~123)对于二者的界定,并没有十分清晰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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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2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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