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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5 17:17

  本文关键词: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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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从业禁止措施作为一种刑罚附随处分,其通过剥夺被告人权益以实现预防目的。对类似措施在溯及力问题上应当采取从旧原则,以便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针对所有主刑,包括管制、死缓、无期徒刑等均可以宣布从业禁止。但除了在量刑阶段决定以外,也应当允许在假释时一并裁定是否宣告从业禁止。
【作者单位】: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基金】:教育部2013年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少年司法制度研究”(课题编号:IRT13100)
【分类号】:D924
【正文快照】: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增加规定作为第37条之一,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即所谓的从业禁止。不

【参考文献】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山;[N];检察日报;2015年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张明楷;;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J];法商研究;2016年01期



本文编号:122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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