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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脱逃也应构成脱逃罪的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7-12-03 11:29

  本文关键词:无罪脱逃也应构成脱逃罪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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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罪脱逃是否构成犯罪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两难的刑法理论问题,这其中包含着深刻的刑法法理。这一问题来源于理论的思辨性,而欲破解这一难题,在事实方面要遵循价值无涉原则,在论证方面不得不进行价值判断,但这种价值判断必须坚持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即逻辑实证主义和经验实证主义上在价值观上的统一。之所以产生有罪和无罪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主要是在政治哲学基础上对该问题的定性不同,即源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两类意识形态逻辑起点的不同,前者突出个人权利的绝对性,后者强调社区共同体的利益。自由主义者倾向于无罪论的观点,社群主义者倾向于有罪论的观点。文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针对无罪脱逃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进行刑法理论上的梳理,绝大多数刑法学者论及这一问题时持无罪论的观点,理由主要涉及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自救行为等。他们的这些观点主要对应刑法理论上的犯罪阻却事由,而中外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在犯罪阻却事由中的差异源于各自所使用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犯罪阻却事由从法律规范出发,为从表面上更易得出无罪脱逃构成脱逃罪的,积极寻找出罪的理由。有罪论者一言以蔽之,无罪脱逃构成脱逃罪。无罪论者主张的理由主要有紧急避险、社会相当性理论、缺乏期待可能性和自救行为。紧急避险论调者将无罪者的关押状态视为正在发生的危险,即无罪者的人身自由处于现实危险中,主观上认为逃离监管机关是为了规避风险,故无罪脱逃是避险行为;社会相当性理论以历史所形成的伦理秩序为判断标准,认为无罪脱逃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且为大多数国民所接受;期待可能性理论主张无罪脱逃虽然破坏了监管机关的监管秩序,但正是由于其脱逃原因从而导致脱逃行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所以行为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自救行为认为事实无罪者在被国家机关错误关押后,国家所保护的法益之间存在冲突,实质违法性判断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和环节,故无罪脱逃是行为人完成了一种自我救赎。第二章揭示了产生有罪和无罪分歧观点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基于该问题在政治哲学上定性的不同,于此在第一个方面集中表现为自由和秩序的冲突,前者强调个人自由的保障优先于国家秩序的维护,而后者突出社会共同体的秩序优先于个人权利的绝对性。人是社会的产物,这也注定了人不可能脱离社会关系而独善其身,但维持社会关系的规范不限于法律,还包括道德、习惯和习俗等,但犯罪之恶并不一定时时与道德之恶互相适应,难免也会发生互相背离的情形,这时不免产生第二个方面的矛盾,即法与情的矛盾。刑法在本质上历来有两种观点,保障人权抑或维护社会秩序,前者顺其自然地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后者则合乎逻辑地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法规范的效力,由此产生了第三个方面的矛盾,即刑法本质的对立。第三章是针对第一章中所提出的四点无罪论观点进行全面和深入的检讨。首先是对紧急避险的否定,第一,紧急避险仅适用于突发的现实危险,不得已而为之,且力求保护的利益明显大于避险行为所侵犯的利益。无罪脱逃不符合上述条件,监管机关的关押行为是合法的,因此无罪者的人身权利并没有处于正在发生的危险。第二,我国紧急避险的法律条文与大陆法系国家对紧急避险的规定在刑事责任上存有区别,我国仅存有不成立犯罪的紧急避险规定,而德日则有成立犯罪却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紧急避险规定。其次是对社会相当性理论的质疑,第一,社会相当性的判断标准模糊;第二,从“桥归桥、路归路”的思维模式来说,行为人的无罪脱逃行为并不能证明脱逃结果的正当性。再次是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反思,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要表达的思想无非是法不强人所难,但在司法适用上缺乏相应法律条文的支持,而刑法条文是表征刑法理论的最佳方式,无罪者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最后是对自救行为的批判,自救行为是民法上的救济措施在刑法上的延续,其与正当防卫行为是互相排斥的,且仅用于财产性犯罪,自救行为无法恢复人身性犯罪所侵害的权利。第四章是在第三章反驳和解构无罪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无罪脱逃也应构成犯罪的结论,并且通过犯罪构成理论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法学理论上的语义阐释。借由犯罪构成理论是对接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路径导向功能,以司法机关的关押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无罪脱逃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犯罪是行为人对法规范的违反这三点理由为主要依据,在理论上为重构无罪脱逃构成脱逃罪提供证明,同时力图强调法律至上及法律规范意识是我国现如今法治进程及司法实践中必不可少的品质和态度。随着域外刑法学理论的不断引进,我国刑法学界也呈欣欣向荣之势,但这其中亦潜藏着本土理论枯竭的危险,从中也反映了我国学者对自身理论不自信的表现和对他国理论一味盲目的追求。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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