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财犯罪中占有之认定
发布时间:2017-12-03 12:22
本文关键词:论侵财犯罪中占有之认定
【摘要】:侵财犯罪在刑事审判中属于常见、多发犯罪。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很多疑难问题,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侵财犯罪关系到社会成员的财物安全,关系到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有必要对此深入研究。而这其中的关键问题就是对“占有”的理解与认定。关于刑法中的占有,现在理论界主要有本权说、占有说两种观点。本权说以保护财产本身含有的各种权益为主,而占有说更加重视占有事实的本身。因为占有说符合社会大众日常对财物控制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财产占有人的合法权益而被越来越多的学者予以认可。笔者同样赞同占有说,但是建议在占有说理论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并部分引入本权说的一些观点,形成以修正的占有说为主、本权说为辅的观点,以解决刑事实务中遇到的各种侵财犯罪疑难问题。占有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占有意思和占有事实。财物占有者对财物的占有不仅仅需要外在的表现事实,同时需要依据社会大众的生活常识,对财物形成观念上的占有。这种占有意思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占有意思和占有事实二者互相补充,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刑法上的占有。但是从侵占者的角度来讲,侵占者必须具备占有财物的主观意思,这是犯罪必备的主观要件。其次是占有主体。通说认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占有主体。尤其是自然人中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虽然对财物的认知程度不同于常人,但是不能否认他们对财物占有的事实。第三人侵害他们的财物构成犯罪。最后是占有客体,依据财物的特定属性和种类可以分为遗失物和遗忘物、封缄物、银行存款等。不同的占有客体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和行为进行认定是否构成侵财犯罪。在文章的最后,笔者重新结合实务案例,将前文的理论分析应用于实务,分析并解决前文案例所提出的疑难问题,借此为审理相关类似问题的案件提供指导和思路。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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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4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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