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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罪数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6 03:12

  本文关键词:过失犯的罪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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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过失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古有之,刑法学上对之研讨形成的理论体系也日臻完善。近些年来,交通工具不断更新换代,矿山、工厂、土木建筑和科学实验等社会生产的日益复杂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快,危险行为明显增多,这些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因此,这些有一定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引发法益侵害的结果在一定范围是允许的。也正因为这样,才赋予了行为人必要的注意义务和慎重的态度。但是,如果因为生产或者安全管理的不足,从而导致责任事故等频繁发生,在过失犯的罪数判断方面出现了一行为多结果或者多行为一结果的问题时,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成为关键。因此,随着实践中过失犯罪范围增加,人们扩大了研究过失犯罪的范围,越来越关注由过失犯罪而带来的罪数问题。事实上,除去各种犯罪在罪数方面的问题,过失犯在具体的解释适用中,尤其是在竞合方面也存在有待澄清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找到一个合理的处理方式,有必要对过失犯的罪数判断问题加以研究。 本文主要通过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方法辅以演绎推理的方式对过失犯的罪数问题进行研究。第一,本文介绍了过失犯的本质特征和罪数论等基本理论,将这部分分成三个大的方面:其一,经过文本的解读和理论的分析,认为过失犯的本质特征以及其特殊之处使得过失犯罪相对于一般犯罪而言,在适用罪数判断标准上可能存在问题;其二,分析罪数的现代价值和机能以及罪数的判断标准,并重点分析罪数的判断标准,认为坚持何种罪数的判断标准足以决定罪数的多少和最后适用;其三,分析过失犯的特殊性可能引发的罪数判断问题,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认为引发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构成要件标准说的解读角度不同。 第二,本文将过失犯分为两种类型以细化罪数判断问题。首先,分析一般过失犯的罪数形态,结合具体案例并列举六种过失犯的罪数形态以分析不典型的罪数形态在过失犯时的适用标准,其中提出过失犯是否存在连续犯的适用空间以及多个过失引发一个危害结果的情况怎样予以适用的疑问;其次,以火灾事例为引子,认为当出现多重过失行为一个危害结果时如何判断罪数是值得商榷的问题。过失犯的过失行为是足以引发构成要件结果的行为,还是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结果的行为使得罪数的判断产生分歧。为了全面分析这一分歧产生的不同结果,可以将行为的判断标准纳入考虑范围。 第三,过失犯的罪数判断问题如果从刑法条文中无法突破,则需要结合理论入手。为了解决过失行为界定问题,本文结合行为单复数理论以区分自然意义上的行为、社会观念中的行为和构成要件行为,借由此种分类方式来明确过失行为的判断应以构成要件行为为准。但是,只是明确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不足以判断过失犯的不典型罪数形态,还需要明确过失犯的该当结果,因为过失犯是结果犯,,发生该当结果才会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因此,本文主张结合法条单复数理论来判断过失犯的罪数才是首选,因为法条的单复数理论可以避免适用的重叠。 最后,本文认为过失犯的罪数判断仍坚持传统学说,即坚持构成要件标准说为过失犯的判断标准,但是可以过失构成要件行为和法条单数为细化标准。为了验证以明确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必要兼采法条单复数作为过失犯的罪数判断方式是否实用,本文将重点探讨多个过失行为一个构成要件结果时的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本文得出的结论是过失犯的罪数判断可分为两个方面:以构成要件标准说为主,以法益标准说为定罪底线。这两种判断标准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补充关系。简而言之,构成要件标准说决定着过失犯罪数的多少,而法益标准说决定着最后定罪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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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5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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