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犯罪的罪刑均衡
发布时间:2017-12-06 03:15
本文关键词:论经济犯罪的罪刑均衡
【摘要】:我国1997年《刑法》整体上未改变“厉而不严”特点,2006年,国家提出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代80年代以来的“严打”方针。现行刑法中经济犯罪刑罚结构仍体现出重刑特点,这与世界刑法发展趋势相悖。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联系紧密,特征显著,经济犯罪的罪刑均衡问题具有结合经济犯罪特殊性及市场经济实践等单独研究的必要性。经济犯罪的罪刑均衡主要指案件判决结果要体现刑罚严厉性与犯罪严重性相适应,刑罚配置要符合公正价值,能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的功利目的。我国《刑法》规定中,经济犯罪的罪刑不均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刑罚方面,刑罚量总体过重,部分量刑档次的范围过宽,罪刑配置上罪质和刑质不相适应等;另一个是犯罪规定方面,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不清晰,缺少界限划分的明确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经济犯罪犯罪圈过大。 造成经济犯罪罪刑不均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理论研究方面,,经济犯罪概念模糊,经济犯罪特点和防治举措研究不成熟,缺少刑罚的理论根据,刑罚目的也不明确,刑罚既要达到惩罚犯罪人目的,又要担负预防犯罪任务;在刑事政策和传统思想方面,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犯罪中体现出国家过多和过重的刑法干预;国家本位思想使私权过多让步于国家权利,对私权的轻视间接鼓励了严厉刑罚的产生;在司法实践方面,罪刑配置问题的存在,增加了司法判决难度和不确定性,也使公众质疑增多,法律威严受损。刑罚适用不确定性会削弱刑罚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力,进而诱发更多犯罪,犯罪量增加进一步催生更严厉的刑罚,形成恶性循环。经济犯罪刑罚的目的价值在于报应与预防,应有所侧重,经济犯罪具有抽象的严重性,预防应是刑罚首要目的价值,其次是报应。经济犯罪严重性包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它是经济犯罪刑罚中的报应根据。经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区别于犯罪人主观恶性,既包括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包括潜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它是刑罚中预防价值的基础。 刑罚严厉性应与犯罪严重性相适应,预防犯罪不应以损害公正价值为代价,判决应当平衡以报应和预防为根据的刑罚以实现罪刑均衡。针对经济犯罪特殊性,推动对经济犯罪概念和特征的研究,明确经济犯罪刑罚目的。在经济犯罪及其刑罚规定和配置中,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遵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实现以最少的刑罚投入取得最优的刑罚效果。对于经济犯罪,要重视资格刑运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社会等多种手段,逐步培养公众依靠遵纪守法获得经济利益的思想意识,减轻刑法应对经济犯罪的压力,保证刑法谦抑性的实现,最终既能维护社会公正,控制和预防犯罪,又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运行。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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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向东;;量刑中的自由裁量与程序规制[J];当代法学;2010年01期
2 丁勇;陈送华;;浅论经济犯罪刑罚[J];当代经理人;2006年01期
3 莫洪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政策总体评估和启示[J];东方法学;2008年05期
4 苏青;;法益理论的发展源流及其启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3期
5 陈兴良;罪刑均衡的价值蕴涵[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04期
6 孔明;;刑法对经济犯罪规定的谦抑性缺失分析——以经济犯罪刑罚的现实配置为视角[J];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03期
7 陈兴良;;刑罚目的二元论[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02期
8 刘守芬,汪明亮;试论罪刑均衡系统[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01期
9 周建达;;转型期我国犯罪治理模式之转换——从“压力维控型”到“压力疏导型”[J];法商研究;2012年02期
10 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04期
本文编号:12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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