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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研究

发布时间:2015-02-04 16:56

 

  论文摘要 文章主要针对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中物质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和死亡赔偿金这三个争议最大的焦点进行讨论,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范围 物质损失赔偿 精神损失赔偿 死亡赔偿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它是指在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针对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财产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我国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赔偿范围的不确定导致我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文章针对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争论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物质损失赔偿问题

  物质损失是相对与精神损失而言,它是一种可以通过一定方式用金钱来衡量的。物质损失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决定了赔偿的范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在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追求被告民事责任的权力。即使是国家和具体的财产因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损失,检查机关也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只是将被害的损失定义为物质损失,并没有对物质损失进行详细说明。例如物质损失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计算损失、计算损失的标准等等内容都没有明确的说明。虽然之后我国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将物质损失分为两种:直接的物质损失和因财务损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另一相关法律对物质损失计算和内容做了相关的规定,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从上面的我国相关法律对物质损失的分类来看,被害的人物质损失可以总结为因违法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以及因财务损失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并且物质损失必须是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两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争论也主要集中集中于此。
  首先,不同的专家和学者对物质损失的理解不同。第一,间接损失是否属于必然损失。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必然损失和违法行为存在因果联系,间接损失是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害人未可以获得的利益造成损失,而必然损失是指被告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在某个阶段一定会获得的利益损失。从两者的含义来看,必然损失和间接损失存在的损失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因此,间接损失属于必然损失范畴,间接损失应该纳入物质损害赔偿范围。但是也有部分专家和学者认为间接损失不因纳入物质损失赔偿范围。他们认为从理论上来看,间接损失衡量难度大,甚至一些间接损失无法衡量。例如被害人可能通过努力获得的加班费、发明奖等等,这些在司法实践中都难以量化和计算,因此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的范围。只考虑直接物质损失使赔偿的范围更加容易确定,而且方便了物质损失赔偿的计算和衡量,虽难这种赔偿方式难以赔偿受害人全部的物质损失,但是保证了被害人最低限度的物质损失赔偿,相对来说这也是一种较为合理的物质损害赔偿方式。
  其次,我国的法律理论对损失的具体类别上的观点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我国的立法只是在两个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说明,一是人身损害,二是因财产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但是我国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因其他情况造成的物质损失是否应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被人的物质损失的方面不仅仅只是体现在物质的损毁上,它也体现在被告人占有、处置被害人财务而造成被害人财务损失上。而在我国的民法中的赔偿内容包含了以上所有类型的物质损失。
  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应该违法行为造成的部分间接损失也纳入物质赔偿范围之内,但是要严格制定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尤其要明确犯罪行为和间接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将缺乏因果联系的间接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内。通过制定严格的认定标准将间接损失的认定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同时,应该遵循民事诉讼的相关要求,将因被告人占有、处置被害人财务而造成被害人财务损失也纳入赔偿的范围之内。

  二、精神损失赔偿问题

  (一)精神损失难获赔偿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利对被告人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但是在相关的赔偿范围规定中并没有将精神损失纳入赔偿的范围,在后续的法院是否受理精神损失民事诉讼的批复中规定不将精神损失纳入赔偿的范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也将精神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因此,根据当前我国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失不再行使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只有物质损失才可以获得赔偿。
  (二)赔偿范围和民事法律法规冲突
  根据相关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除了要符合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之外,还要符合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的相关要求。但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法有明确的规定,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纳入赔偿的范围,这和相关法律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规定将精神损害不再赔偿范围的规定产生冲突。根据我国的民法相关条款,被害人有获得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力,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被害人因健康、生命等权利遭受侵害或威胁而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的民事诉讼有区别,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据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
  (三)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要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必须将精神损害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内,而且随着我国社会法制的不断进步,我国要不断完善司法实践必须将精神损害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这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的需求。
  1.建设和谐社会的需求
  首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既为人们创造一个公平的法制社会,在和谐社会,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而不遭受他人的侵犯,我国要建立和谐社会需建立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的基础之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没有精神损失赔偿,普通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获得的赔偿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获得的赔偿要高一倍。许多被害人的家属因赔偿不足而产生一些负面心理。例如对被告人家属抱有怨恨心理、对我国的司法公正和工作产生动摇,置疑我国的司法的公平和公正。甚至一些心理较为极端的被害人家属采取报复被告人家属的行为和想法。因此,将精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是一种较好的抚慰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心灵的措施。

 

 

  2.维护司法公正的需求
  它是我国法律完整的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需要,也是维护我国司法公平公正的需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受害人的精神因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但未造成严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不支持受害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只有在违法行为造成本害人精神损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要侵权人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被害人要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有一个前提,既被害人的精神损,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不仅触犯了刑法和民法,而且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对被害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并产生了严重的后果,而根据想过的法律法规,被害人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却剥夺了被害的权力,两个制度的冲突会造成被害人为了获取经济赔偿而放弃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导致了被告人只需赔偿被害的精神损失,而不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精神损失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内对维护司法公正非常有必要的。
  3.促进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
  从本质上来讲,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依附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要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也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的民事诉讼在是否将精神损失作为赔偿内容上存在不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力。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认可被告人资源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的行为,并不完全不将精神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内。

  三、死亡赔偿金问题

  (一)死亡赔偿金的争议
  近年来,我国的专家和学者对死亡赔偿金的看法各不相同,而且我国在死亡赔偿金的判决上也缺少统一的标准,导致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死亡赔偿金的判决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专家的讨论集中于死亡赔偿金的归属问题,死亡赔偿金是属于精神损失赔偿还是属于物质损失赔偿,也有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同属于精神损失赔偿和物质损失赔偿两个范畴。我国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讨论上也经历了两个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到2004年为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更多的专家和学者倾向于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失赔偿范畴。而从2004年之后至今的第二阶段,我国的专家和学者则更倾向于把死亡赔偿金视为物质损害赔偿。
  根据第二阶段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赔偿的范围已经涉及到间接损失和生活水平的保障。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转变来看,我们并不能简单的把死亡赔偿金划为精神损失赔偿和物质损失赔偿。从我国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表述来看,死亡赔偿金不仅仅是对被害人家属的物质赔偿,更是一种抚慰被害人家属受伤心理的措施。因此,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同时属于两个范畴之内。
  (二)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1.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从刑法的本质来看,我国设计刑法的目的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证我国公民的人权。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传统对被告的刑事处罚就能让被害人家属获得最好的安慰的想法已经发生改变,从国家宏观角度采取的对被告刑事处罚并不能很好的安抚被害人家属受伤的心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单一的刑事处罚手段对生活拮据的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安抚作用更小,改善不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状况。将死亡保证金纳入赔偿范围内可以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支持,更好的保障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2.现实的需求
  我国的一些司法实践表明,当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不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被害人家属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在经济等压力的迫使下,会和被告人进行“非法和解”以获得更多的赔偿。这种行为和我国设计刑法的目的相违背,我国的刑法也实现不了处罚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削弱了我国司法的权威。如果将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可,可以在保证和被告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的基础上,也让被害人获得相应的经济赔,让被害人家属放弃和被告“和解”而获得赔偿的想法,可以从源头上减少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之间的非法“和解”情况的发生。

  四、结语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在物质损失赔偿上,应该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同时制定严格的认定标准控制间接损失赔偿的范围。与此同时,也应该将精神损失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对我国建设公正公平的司法以及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也能给予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有效的精神安抚,保证他们合法权益。

 

 



本文编号:1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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