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发布时间:2017-12-10 10:08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摘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在界定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时,或简单照搬贪污罪的解释,或仅从简化的外延方式对其辨析,缺乏对其内涵的解释和认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快递企业员工窃取包裹行为、生产线上偷拿半成品行为、单位保安在当值时窃取单位财物等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争议不断,影响司法适用的权威和统一。本文以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狭义)和职务行为廉洁性双重法益为指导,以职务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取得型财产罪为逻辑起点,认为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意味着行为人与单位财物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是基于单位的岗位职权和职责而对单位财物形成的支配和控制关系。
【学位授予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沈玉忠;;快递人员窃取快递包裹中财物定性的法律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6年03期
2 卢建平;邢永杰;;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2年02期
3 张明楷;;刑法目的论纲[J];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01期
4 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J];法商研究;2005年05期
5 黄祥青;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认定[J];法学评论;2005年01期
6 张明楷;注重体系解释 实现刑法正义[J];法律适用;2005年02期
,本文编号:127405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12740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