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过错情节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2 16:40
本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过错情节研究
【摘要】:刑事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前,侵害中,基于自己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引起犯罪人犯罪意识或激化矛盾、加剧犯罪结果、推动犯罪结果发生,达到足以影响犯罪人罪责评判及定罪量刑,对犯罪产生实质性影响和作用的行为。被害人过错有五个方面的特征,被害人过错主体只能是被害人本身,而不能是其他第三人的过错。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发生时间可以早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可以发生在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和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另外,被害人过错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可能会影响到对犯罪人的量刑。其中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的不同,将被害人过错划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完全过错三种情形。对于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理论依据,学界有多重不同的理论和看法,其中责任分担论和谴责性降低论最为典型,责任分担论强调被害人过错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共同促成犯罪的发生,因而被害人可以相应分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分担责任论没有明确责任的性质含义,导致司法中适用的混乱。谴责性降低论主张被害人的过错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越大,其应受谴责性降低的可能性越小,但是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体现是侧面的,片面的。因而应将责任分担论和谴责性降低论巧妙的结合到一起运用,一方面,弥补责任分担论重客观结果分担而忽视对犯罪人主观恶性评价的缺失,同时解决谴责性降低论在被害人过错行为与犯罪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时适用谴责性降低论的尴尬和困境。相较于国外对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的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对被害人过错明文的规定,但是总则的量刑原则要求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关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发布的纪要文件中规定的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负有直接责任的情形对犯罪人不判处死刑的规定均体现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对刑事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适用要遵循全面考量和避免重复适用的规则。我国将被害人过错定位为酌定量刑情节,使其在司法运用的实践中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大量刑失衡、认定标准不统一、可操作性低等问题。在我国将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对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犯罪预防、犯罪人权利的保护、死刑的限制均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我国的古代立法精神、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国外的立法实践也为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提供了可行性。建议在我国总则第六十一条后增加一款规定被害人过错的概念和量刑原则。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的不同可以对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分则中互动性强、最容易出现被害人过错且被害人行为复杂多样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增加补充规定,将被害人过错的情形规定到条文中。另外,转变侦查审判思维,加强司法解释为刑事被害人过错法定情节运用提供了司法保障。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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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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