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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业禁止与禁止令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7-12-15 05:27

  本文关键词:论职业禁止与禁止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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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内容来看,职业禁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和违反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人进行从业限制;缓刑和适用于管制的禁止令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亦有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内容。从性质来看,在国外立法例中职业禁止包含在禁止令之中,其性质有的是附加刑,有的是保安处分;我国的职业禁止与禁止令则是两种制度,其性质类似保安处分但又有区别。从适用来看,职业禁止不适用于缓刑,其与缓刑中的禁止令没有竞合关系;职业禁止适用于管制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而管制中的禁止令适用于管制刑执行期间;职业禁止也可以适用于管制的刑罚执行期间,与管制中的禁止令产生竞合,有助于扩充管制刑的内容,扩大管制刑的适用。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分类号】:D924.12
【正文快照】: 职业禁止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制度,规定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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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9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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