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督过失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12-17 03:32
本文关键词:论监督过失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
【摘要】:监督过失理论是为了解决在目前行业分工逐渐精细化的情况下,如何追究灾害性事故中某些监督者的刑事责任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因过失导致的危害事故呈猛增趋势,使得监督过失这类犯罪也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监督过失理论在国外的探讨重点是以各种过失论、法人的相关刑事责任为切入点。我国以上层领导人的责任、监督义务、分则相关罪名为侧重点,相关理论的争议也很大。在实践中,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督者大多只承担了行政责任,无法实现罪责平衡或是某些案件中追究了监督者刑事责任却出现责任主体判断标准不一等处罚不公正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监督过失责任理论,为实践应用提供有效的指导。本文主要介绍如下内容:首先,概括介绍了监督过失责任主体认定相关的前提性理论争议,为后文认定的原则和内容提供了法理依据。区分了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避免责任的无限扩大;梳理了监督过失性质的相关争议,通过争议不同点的比较分析,认定监督过失责任人员归责的缘由是监督人员与被监督人员的过失竞合。其次,阐述了认定监督过失责任人的原则,认为必须遵循违反监督义务原则,向上追溯原则以及责任阻却原则。再次,介绍了监督过失责任主体认定中应着重把握的内容,从监督者与直接行为人间的监督关系与监管者享有的实质上的监督权限这两个方面来判断。认为只要是监督者对法益负有排他性的保护义务,对具体损害后果的产生提供了一定的原因力,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监督过失责任。最后,具体落实到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厘清监督过失与玩忽职守间的关系后,明确了玩忽职守不能囊括监督过失,监督过失理论有其独立发展的必要,并从具体案例中验证监督过失犯罪责任主体认定的标准,以解决现实中的适用难题。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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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谷筝;;论监督过失的性质及适用范围[J];学术交流;2014年08期
2 谢晖;;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的监督过失责任的认定[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2年10期
,本文编号:129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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