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观方面探析
发布时间:2017-12-17 04:12
本文关键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观方面探析
【摘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由于本罪虽然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有很大的相似性,但由于行为对象、立法背景等方面不同,两罪在司法适用中又有很多区别,再者本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因此本罪主观方面的司法适用问题亟待明确。第一,本罪不属于目的犯。第二,本罪中的"明知"包括"应知",也包括可能性认识。第三,本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但只需认识到这种结果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随着互联网不断的发展,信息爆炸的时代已经到来。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大众往往不加筛选地予以接受,这使得网络时代的信息甄别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网络上出现大量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侵害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打击恐怖犯罪,我国在2003年通过出台《刑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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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洪成;;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探析[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01期
,本文编号:129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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