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性质及其适用
本文关键词: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性质及其适用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04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我国刑法的从业禁止既不是行政性强制措施,也不是刑罚,而是保安处分措施。其适用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为前提,以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为实质根据,其中职业的分类应以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为依据,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以精算评估法的结果为基础,并结合自由心证进行判断。其范围既要与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相适应,又不得过分限制犯罪分子的劳动权;其期限为3至5年,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而言,从业禁止的宣告一般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进行,例外地也可在裁定减刑、假释时宣告;就死缓和无期徒刑而言,宜由法院在裁定减刑、假释时宣告从业禁止决定。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4.1
【正文快照】: 目 次一、从业禁止的性质二、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三、从业禁止的范围、期限和宣告四、结语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刑修九》第1条对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以下简称“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范围、期限以及违反从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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