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罪控制与人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1 01:17
本文关键词:强奸犯罪控制与人性研究 出处:《中央民族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第一章探究了强奸犯罪与人性的基本问题。本论文将强奸犯罪的研究范围限定在行为主体为男性、被害人为女性。在关于人性一般问题的探究上,笔者从什么是人、什么是人性着手,探究了人既是动物界中的一种高级动物,又是社会中的人。在此基础上推论出人性是由人的动物性和社会性共同组成的。由于人既是动物界的一员,又是社会中的一员,因此,一个人呈现在社会中的人性有时候体现的是没有得到合理抑制的动物性的特点多一些,有时候体现的社会性特点多一些,有时二者相当。引起一个人的人性变化的内因是人的生存本能和追求快乐的天性,外因是环境因素,内因与外因的相互作用是人性不断变化的原因。有时候又呈现出体现社会性特点的一面,这也就是说人们会根据外在环境的变化来调节自己的行为,从而使其有时候呈现出的是没有得到合理抑制的动物性的一面。第二章从人性角度探究了强奸犯罪发生的原因及控制原理。首先,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究了强奸犯罪发生的人性原因:一是探究了强奸犯罪的发生与人具有性欲望有关。人的性欲望是人的动物性中的三大欲望之一,对于人的繁衍生息具有重要意义。强奸犯罪的发生与一个人想释放自己的性欲望有直接关系,是人的动物性使然。二是探究了强奸犯罪的发生与行为人的强奸行为不具有社会性特点有关。人是社会中的一员,必然要受社会关系调整,因此也就必然要受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规范的各种习俗、规则的调整。在社会关系中,一个人的性欲望的对外的表达,必须要遵从所在群体所形成习俗、制定的规则的制约,如果在群体中不愿意受该群体形成的习俗和制定的各种规则的制约,他就要受到该群体的处罚。强奸犯罪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性欲望的表达违背了该群体制定的刑法关于禁止强奸的禁止性规则有直接关系。因此,强奸犯罪的发生具有体现行为人在性欲望的释放方面违反了刑法的禁止强奸的规范、不具有社会性特点有关。三是探究了引发强奸犯罪人的性欲望进行了违反刑法规定的表达的原因:1、内在原因。人的性欲望具有享乐功能,这是强奸犯罪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动物性因素,是强奸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2、外在原因。强奸犯罪的发生与行为人所处的外在环境有一定关系。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缺少了外在因素,强奸犯罪的发生也是不可能的。以下几个外在因素有可能会引起强奸犯罪的发生:过于空闲会使人的性欲望从抑制状态被唤醒、不良的文化环境会使人的性欲望从抑制状态被唤醒、文化素养较低导致的对性欲望不能给予有效抑制、刑罚的威慑性不够等。上述内外因素是促使人的动物性中的性欲望向外进行了违反刑法关于禁止强奸的表达,从而使行为人就其强奸行为而言不具有社会性特点。强奸犯罪是行为人就强奸行为而言,其人性中的动物性成分体现较多,社会性没有体现。其次,探究了强奸犯罪的控制措施。在探究了强奸犯罪产生的人性原因之后,探究了对强奸犯罪发生进行控制的人性措施:1、青年人充分就业;2、完善书刊作品、影视作品等审查制度3、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4、加大对强奸犯罪的刑罚威慑性。以上控制措施必须综合运用,才能使强奸犯罪得到有效控制。第三章从人性角度对我国强奸犯罪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强奸犯罪的人性控制措施。我国强奸犯罪也是行为人的动物性中的性欲望对外进行了违反刑法规定的表达,不具有社会性特点。同样,上文已经提到的以下几个方面也可能会引起我国强奸犯罪的发生:青年人过于空闲、书刊影视等不良文化环境、文化素养不高、刑罚的威慑性不强。据此,我国强奸犯罪的人性控制措施如下:1、让青年人充分就业;2、完善我国书刊作品的审查制度;3、完善影视作品的审查制度4、进一步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5、增强强奸犯罪刑罚的威慑性。强奸犯罪的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以上人性控制措施必须综合运用,才能使我国强奸犯罪得到很好的控制。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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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1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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