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商榷
发布时间:2017-12-26 05:15
本文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商榷 出处:《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增设了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但是,终身监禁不具备刑罚的正当理由即报应的正义性与预防犯罪的合目的性。对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增设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报应刑所追求的罪刑均衡,也不符合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终身监禁制度作为死刑替代措施是不妥当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不应适用于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对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增设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会导致死刑执行方式间的衔接不合理。立法者应坚持立法的科学化,客观、理性地对待民众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报应情感,在听取民意的同时,以立法引导民意。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慎用死刑刑事政策的落实,应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限度。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3-006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2012WZD11)
【分类号】:D924.1
【正文快照】: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明确规定,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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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3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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