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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语境下被胁迫行为之多维定性——兼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7-12-31 03:37

  本文关键词:刑法语境下被胁迫行为之多维定性——兼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反思 出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更多相关文章: 被胁迫行为 胁迫 紧急避险 胁从犯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主流观点将被胁迫行为视为一种可宽恕事由,独立于紧急避险。大陆法系则大多将被胁迫行为规定在紧急避险中,认为被胁迫行为是违法阻却事由。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被胁迫行为的独立规定,而是在紧急避险与胁从犯中略有涉及。实际上被胁迫行为具有两种面相:一面是阻却犯罪成立事由;另一面则是量刑情节,此时胁迫者与被胁迫者构成共同犯罪,但被胁迫者的刑事责任并非一定轻于从犯。
[Abstract]:The mainstream view of Anglo-American law countries is that coercion is regarded as a forgiving cause, independent of emergency risk avoidance, while civil law system is mostly regulated by coercion in emergency risk avoidance. The author thinks that coerced act is the reason of illegal obstruction. There is no independent stipulation on coerced act in our criminal law. In fact, the act of being coerced has two facets: on the one hand, it is the reason to prev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rime; On the other hand, the circumstances of sentencing, the coercing and the coerced constitute a joint crime, but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erced is not necessarily lighter than that of the accomplice.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分类号】:D924.1
【正文快照】: 一、引言被胁迫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但纵观各国法律,却鲜有国家在刑法中对被胁迫行为进行概念性的诠释。英美法系对被胁迫行为(胁迫)也只是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将其划归为一种独立的合法辩护事由,并没有明确的含义界定。大陆法系刑法未对被胁迫行为进行单独讨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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