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罪名适用之检视
本文关键词: 危害公共安全 司法机关 法益 刑罚结构 众法 伪劣商品 口袋罪 司法实践 重典 间接故意 出处:《人民检察》2015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正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工作中明确了"重典治乱"的修法定位。刑法作为众法之保障法,其在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中的功用不可忽视,但仍须恪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目前,司法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过程中,适用的罪名呈现出差异性,一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适用的罪名却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学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刑法学理上对此作出进一步的研
[Abstract]:In the light of the severe situation of food safety in China and the revision of food security law , it is clear that the reform and positioning of SARS are not neglected in our country ' s food safety guarantee . However , 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adhere to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egality . At present ,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process of handling production , sale of toxic and harmful food , and there are different views in the academic circle .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further research on the criminal jurisprudence .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工作中明确了“重典治乱”的修法定位。刑法作为众法之保障法,其在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中的功用不可忽视,但仍须恪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目前,司法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过程中,适用的罪名呈现出差异性,一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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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5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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