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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罪名体系与司法限缩

发布时间:2018-01-24 18:50

  本文关键词: 预备行为 实行化 类型化 司法限缩 出处:《法学评论》2017年06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模式有助于对重大法益的提前保护。在我国刑法典分则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罪名体系中,立法者主要是依据犯罪情势将预备行为实行化限定于侵害普遍法益的犯罪,依据行为类型对于是否需具备后续犯罪的主观目的则有所不同,同时这种立法模式接受刑法立法定量因素的检验。鉴于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模式存在的潜在风险,刑事司法应对其进行合理限缩,必须依据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预备行为的类型来进行处罚,而不能无限扩大刑事处罚范围;要考量我国刑法立法定量因素的限制,合理确定刑事处罚的范围和界限;允许行为人进行反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对相关法益造成实质性的侵害,进而实现出罪。
[Abstract]:The legislative model of carrying out preparatory act is helpful to protect the important legal interests in advance. The legislator mainly restricts the preparatory act to the crime of infringing on the universal legal interest according to the crime situation, and according to the type of behavior, the subjective purpose of whether or not to have the following crime is different. At the same time, this legislative model is subject to the test of quantitative factors of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In view of the potential risks of implementing the legislative model of preparatory acts, criminal justice should reasonably limit it. Punishment must be based on the types of preparatory acts specified in the Criminal Code, and the scope of criminal penalties cannot be expanded indefinitely; We should consider the limitation of the quantitative factors of our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and reasonably determine the scope and limits of criminal punishment; The perpetrator is allowed to prove that his behavior has not caused substantial infringement on the relevant legal interests, and then realized the crime.
【作者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之实证研究》[CLS(2016)Y02] 2016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当代中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司法适用研究》(2016SFB3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一般而言,行为只有在造成法益的现实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险时,刑法才能介入对其进行干预,也即刑法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事后处罚,这是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要求。但是,随着风险社会的出现,相关预备行为具有引发后续关联犯罪的高度盖然性,且一旦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将会给国家、社会造成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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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6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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