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应知”引入的滥觞及标准限定
本文关键词: “应知” 刑事推定 一般理性人 法定犯 出处:《法学杂志》2015年09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在认定主观时,随着推定的引入与国家的介入,刑法中的"明知"正向"应知"不断位移。然而"应知"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存在一定脱节,有必要对"应知"作出一番疏浚。从附属到独立,从推论到推定,"应知"逐步迈向体系化。同时,将侵权法中的一般理性人标准移植到刑法认定"应知"中来,并在法定犯领域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拓展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其理论基础在于它契合了司法平等、公正、效率、正义。在"应知"的认定方法上应坚持刑事证明与刑事推定并举,同时应注意到司法解释某些情形看似推定,实为间接证明的证据要求,推定必须要设定除斥条件,不是推定则不需要设定除斥条件。对"应知"的认定程度应为排除合理怀疑。鉴于法定犯的刑事司法实践远远少于民事或行政实践的现实,对"应知"的民事推定结论可直接适用于刑事。
[Abstract]: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presumption and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state, the positive "knowing" in the criminal law is constantly shifting to the "should know". However, there is a certain disconnection between the theoretical study of "knowing" and judicial practice. It is necessary to do some dredging of "should know". From attachment to independence, from inference to presumption, "should know" is gradually moving towards systematization. At the same time. It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to transplant the standard of the general rational person in the tort law into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know", and to further expand the theory in the field of legal offense,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which is that it accords with the judicial equality. Justice, efficiency, justice. In "should know" the identification method should adhere to the criminal proof and criminal presumption,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ertain circumstances appear to be presumptive, is actually indirect proof of the evidence requirements. The presumption must be subject to a exclusion condition. If it is not a presumption, there is no need to establish a condition of exclusion. The extent to which "should know" should be recognized should b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of a statutory offence is far less than that of civil or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The conclusion of civil presumption of "should know" can be directly applied to criminal.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分类号】:D924
【正文快照】: 题所在应知”界定标准的体系化过程及其问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往往成为分歧的重要内容。而主观方面的认定结果又往往体现了价值性因素的作用。而在以推定或推论为前提的条件下,政策的导向又会成为一种决定性的因素。“在适用推定的案件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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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6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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