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发布时间:2018-02-10 16:21
本文关键词: 帮助行为 正犯化 实行行为 理论路径 理论建构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一类犯罪,本身属于帮助行为,但立法者却将其独立成罪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同时还具有以下特点:以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帮助对象,并以实现犯罪行为,达到犯罪行为预期的结果为直接目的。刑法分则中符合这一特征的罪名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和介绍贿赂罪。这种立法现象可称之为“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文章拟在对这类罪名进行立法考察的基础上,对其理论根据和立法必要性予以探讨,并试图对我国帮助行为正犯化予以理论建构。文章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全文共约4.3万字。 第一部分是对帮助行为正犯化进行立法考察。首先是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沿革进行考察,主要以罪名、罪状和法定刑作为考察切入点。罪名的设立虽然是打击犯罪的需要但依然存在争议;罪状的描述在争议中由简单到复杂;多数犯罪的法定刑设置的越来越轻,且可能判处的刑罚与作为帮助犯可能适用的刑罚相比有较大差别,个别犯罪独立设置法定刑有方便量刑的考虑。其次是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效果进行考察,主要以罪名的适用和犯罪事实的证明为切入点。罪名的适用率较低,但关联犯罪的帮助犯依然存在,且与独立成罪的帮助行为区分较混乱;犯罪事实的证明不需要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二部分是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论路径予以探讨。该部分以德日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为语境,对帮助行为正犯化进行理论论证。首先是对正犯的本质,即限制的正犯概念和扩张的正犯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在限制的正犯概念下才存在正犯与共犯的实质区分。其次是对正犯共犯区分的理论学说进行对比分析。再次,根据对共犯的成立基础予以分析,得出共犯从属性的结论。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得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存在前提,即在限制的正犯概念之下,正犯与共犯具有实质的不同,共犯的成立具有从属于性,对共犯的处罚也从属于正犯的不法,为摆脱从属性的限制,实现独立的评价,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某些特殊的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 第三部分是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予以论述。本部分先是从帮助行为作为共犯处罚的评价障碍进行必要性分析。帮助行为作为共犯处罚不仅可能存在适用刑罚的障碍,导致罪刑失衡的两种极端,而且可能存在成立共犯的障碍,使得预备阶段的帮助行为难以入罪或者帮助行为的共同犯罪故意难以证明。然后,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予以分析,认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符合积极的一般预防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刑法中帮助行为正犯化予以理论建构。该部分首先对帮助行为正犯化进行类型分析,从帮助行为的时间、对象和目的三方面予以论述。然后在类型分析的基础上阐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标准,即帮助行为正犯化应以法益保护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为前提,并具有决定性、常态化和现实危险性三个特点。最后对帮助行为正犯化提出必要的立法建议,以立法标准为视角审视现有立法并启示今后立法,并从罪名的设立、罪状的描述、法定刑的配置和罪名的适用四个方面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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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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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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