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完善
本文选题:受贿罪 切入点:立法完善 出处:《学术探索》2015年09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受贿罪在主体、罪状表述、情节考量、刑罚体系等方面均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受贿罪的主体应当从"身份论"转向"公务论",更加注重公权力的廉洁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表述太过模糊、暧昧,应将其修改为基于职权或权势。财物说、财产性利益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说、利益说均存在缺陷,应将受贿对象限于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除为理论及实务界徒增烦恼之外,别无他用,应予以取消。受贿罪的立法规定应该以数额为主,兼顾其他情节。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刑罚规定存在缺陷,应该废除死刑、完善罚金刑及没收财产刑。
[Abstract]: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is in the subject, the description of the crime,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circumstances, The subject of bribery crime should change from "identity theory" to "official theory" an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incorruptibility of public power. It is too vague and ambiguous to make use of the convenience of duty. It should be modified to be based on authority or power. The theory of property, property interest and some non-property interests have defects. The object of bribery should be limited to property interests. Besides adding annoyance to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ircles, the elements of seeking benefits for others should be abolished, and 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amount of money. It is necessary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and perfect the penalty of fine and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作者单位】: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
【分类号】:D924.3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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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57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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