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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02条讲解_找法网(Findlaw.cn)

发布时间:2016-11-10 10:37

  本文关键词:论刑法的谦抑性,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1.非犯罪化,在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以经济关系为主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刑法立法对处于转型时期的多变的犯罪情势显得应接不暇。新型的、需要运用刑法进行抗制的危害社会行为不断出现。就非犯罪化而言,中国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犯罪化,尤其是经济犯罪,有些严重危害经济秩序的犯罪刑法还没有规定,对国有资产流失、证券市场、股票市场等诸多问题缺少实质性的介入;对打击贪污、受贿的犯罪法网过于宽松;又如使许多一般民众难以容忍的严重的道德败坏也无法纳入刑法范围。因此,尽管目前刑法有部分泛刑化的内容,但调整的重点仍是加强法网的严密性。当然我们所主张的犯罪化是适度的犯罪化,而非过度的犯罪化。[ 5 ]所以我们应当准确地了解国外“非犯罪化”运动的真正情况,不能盲目地进行概念照搬。因为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在“犯罪”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上存在重大差异。在我国,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予以严格区分,分别以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其他许多国家则往往在非常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犯罪概念,即将许多在我国只视为一般违法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如法国刑法将犯罪区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其所指的违警罪大多类似于我国的一般违法行为。国外的“非犯罪化”运动一般就是针对违警罪而言的,如德国在1975年进行的刑法改革中就排除了违警罪的刑事犯罪性质,把违警罪只视为一般的违反法规行为。由于外国予以非犯罪化的行为在我国大多数本来就没有规定为犯罪。所以,我国不存在进行类似于上述国家的“非犯罪化”运动的空间。

  2.从非刑罚化考虑,我国现有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行政处分等,种类虽然不少,,但实践中除了赔偿损失等个别方法适用较多以外,其他方法很少适用。我们首先应加强对现有非刑罚方法的操作性研究。其次,刑罚执行中在条件可能时尽量适用缓刑、假释制度。对符合法定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既可以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也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并能继续为社会服务。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假释的适用比较严格,一些年逾古稀的老人仍在监狱服刑,不但监狱压力大,而且行刑成本高。实际上,假释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改造罪犯,其再犯率一直是比较低的,对服刑过半、没有现实危险、表现良好的罪犯,应当尽可能地适用假释。最后,立法者还可以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已证明有效且便于在我国实行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例如,社会服务、周末拘禁、禁止驾驶、担保释放等,形成我国的非刑罚化体系。[ 6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应当建立我国的保安处分体系。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理论由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化的结果。它强化了处罚时的教育与改造功能。现在,保安处分在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了确认,并且内容日益丰富和完善。我国也有类似保安处分的制度如劳动教养,但它是以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为特点,实际执行中的严厉程度不亚于监禁性的刑罚方法。立法者应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加以非刑罚化。

  总之,如果说在现代社会,宪法是一切法的根本法,人们必须依赖宪政和民主才能过一种自由和有秩序的生活,那么刑法就是一切法律的保障法,在刑法缺席的情况下,人们不能过一种安全、符合基本规则的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可见刑法的重要性。但是刑罚的轻重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是成正比例的,刑罚越轻文明程度越高。正如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言:“立足于已然之罪刑罪应该是一种报应,而立足于未然之罪,刑法应该是一种预防。”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对传统的报应性刑罚提出了根本的挑战,改变了人们长期以来固守的有罪必罚的报应观念,推动了社会对于犯罪和罪犯态度的改革,同时也节约了国家刑罚资源的投入,使现代社会对付犯罪的反应方式在趋向多样化的同时,更趋向人道、文明、经济的选择。[论\文\网 LunWenNet\Com]

  参考文献:

  [ 1 ]陈兴良。 刑法的价值构造[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53.

  [ 2 ]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M ].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7 - 8.

  [ 3 ]林山田。 刑法学[M ]. 台北:商务印书馆, 2001: 128.

  [ 4 ]张明楷。 论刑法的谦抑性[ J ]. 法商研究, 1995, (4)。

  [ 5 ] [ 6 ]李冠煜。 试论中国的非刑罚化改革[ J ].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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