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拟制功能评价与运用规则.doc
本文关键词:刑法拟制的功能评价与运用规则,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刑法拟制的功能评价与运用规则
苏彩霞
【摘要】刑法拟制的特点有事实假定性、有意性、结论不可推翻性、合法性。刑法拟制具有促进刑法发展、实现某种立法政策或价值、决疑定夺、简化思维、立法简洁等积极功能,这些功能决定了刑法拟制仍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技术。同时,为防范刑法拟制过度扩张立法权、适用外延过度扩大从而有损实质正义的风险,在立法上刑法拟制的运用应遵循法益侵害相当性原则、拟制必要性原则;在司法上刑法拟制条款的适用应遵循以规范意旨为指导,具体考察拟制法条在何种程度上与引用法条相当的解释规则。【关键词】刑法拟制;法益侵害相当性;拟制必要性【全文】
一、刑法拟制的特点
法律拟制,作为一种法律技术,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1]罗马法在两个途径上运用法律拟制,一条是立法途径,一条是司法路径。[2]罗马法中的法律拟制对现代西方的法律体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英美法所保留的历史色彩比较浓厚,遇有新问题发生而传统的法律不能解决时,往往要利用‘推定’或‘拟制’以扩张解释而济其穷。大陆法所保留的历史成分不多,运用‘推定’及‘拟制’的机会也比较少。‘推定’或‘拟制’之运用在大陆法里面通常代表一种立法的政策,并不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方法。”[3]可见,,法律拟制在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法定拟制,在英美法系则更多表现为司法拟制。就我国刑法语境而言,刑法拟制只能是立法拟制,本文是在法定拟制的意义上使用刑法拟制。
对于法律拟制的定义,梅因认为,“是要用以表示掩盖、或目的在掩盖一条法律规定已经发生变化这事实的任何假定,其时法律的文字并没有改变,但其运用则已经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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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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