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诉时效_中国刑法理念的前沿审视
本文关键词:中国刑法理念的前沿审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092215 中国刑法理念的前沿审视
闻志强
【摘要】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刑法理念超越刑事立法、刑法解释技术和刑法规范文本占据着更高的位置,具有根本性的引领作用。刑法理念引领、统摄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和刑事司法,但其作用场域不应包括刑事政策领域,其根本和关键在于坚持形式与实质统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罪刑法定理念。罪刑法定既是一个原则,更是一种理念,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等于罪刑法定理念的树立和恪守。罪刑法定的核心归结为一点即是通过强调限制国家刑罚权即立法者的制刑权和司法者的求刑权、量刑权以实现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审视“两点论”与“一点论”的争议,“一点论”更可取。单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消解由此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文字困境”,需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人道主义理念的补足和调剂,即在刑事立法上需要由重刑主义、功利主义、万能主义刑法立场向表征人道主义、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宽缓化刑法立场转变,在司法上需要恪守和践行国家刑权力的克制、宽容和谨慎,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贯注和坚守人道主义。基于宪法与刑法之间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分析,刑法突破自身“视限”寻求正当性的更高指向和衡量标准应当是合宪性。“风险社会”理论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理论支撑,二者没有直接的逻辑联结。“敌人刑法”在本质上与“风险刑法”有契合之处和内在共通性,二者都强调刑法介入早期化、法益保护前置化,实际上都是对刑法威慑恐吓效应特别是积极的一般预防机能的重视和强调,凸显注重以行为人为基础的社会防卫理念的抬头,实质上都对以行为为基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理念提出了挑战,蕴藏着不可控制的隐性法治风险和人权保障风险。基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后置法角色,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风险刑法”和“敌人刑法”理念应当慎行。
【关键词】刑法理念;罪刑法定;人道主义;合宪性;风险刑法;敌人刑法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刑事法治建设和刑法学研究的历程,十分重要并贯穿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刑法理念的研究和革新。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置于“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理念仍需我们在坚持罪刑法定基本理念的前提下,立足于时代发展和社会情势变化的前沿予以理性审视,以推动刑事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一、刑法理念的内涵分析与范畴界定
(一)刑法理念的内涵
何谓刑法理念?学界众说纷纭。1992年苏惠渔、游伟发表《论体制改革中我国刑法观念的转变》一文,提出了我国刑法观念转变的重要问题。1997年赵长青发表《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一文,开启了刑法学界对于刑法理念的学术研究。早期研究者将刑法理念界定为刑法观,认为刑法观是一种高层次的刑法意识,它是泛指人们关于刑法性质、功能、罪刑关系、刑法的制定与实施等一系列问题的思想认识、心理态度和价值取向,并指出刑法观可以分为三类,即刑事立法观、刑事司法观、刑事社会观,同时提出要树立与新刑法相适应的刑事执法观,迫切需要树立与新刑法相适应的下述五种观念——经济执法观、效益执法观、民主执法观、平等执法观、开放执法观。[1]随后,有论者提出,理念是指一种观念,一种意识,刑法理念就是指一种对刑法的基本看法,刑法的基本立场。[2]亦有观点认为,刑法的理念是指人们通过对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犯罪、刑罚、罪刑关系、刑法文化及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反思而形成的理性认知。刑法理念作为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具有深层性的特点。同时认为,它具有中介外化功能、预测功能、批判功能与导引功能。[3]对此,认真梳理和比较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和结论,笔者认为上述对于刑法理念的阐释并没有本质区别,即都基于刑法理念首先是作为一种观念和意识,是一种主观性凸显的对于刑法各方面内容的理性认识,只是对于刑法理念的作用范围和涵盖内容阐述有别罢了,这与研究者的侧重点和落脚点有关。依循观念文明建构在技术文明和制度文明的积淀基础上这一逻辑起点,刑法理念的建构、完善也必须以刑事立法技术和刑法规范文本为依托,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刑法理念应当是贯穿并统摄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和刑事司法等多个环节的指导性观念,是刑法精神、刑法意识和刑法观念的集中体现,是刑法内在的价值诉求。“从逻辑层次上观之,刑法理念在整个刑法文化结构中居于深层的地位,它不一定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保持一致,却控制和影响居于表层的刑法原则、规则和刑法操作系统的状态与功效。”[4]
因此,,笔者将刑法理念界定为人们制定、解释、适用刑法,贯穿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刑事司法等多个环节、方面所彰显和体现的,对于刑法内涵、地位、性质、机能、罪刑关系等刑法根本问题的基本认识、基本观点、基本看法、基本立场的理性认知和思想凝结。[5]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来看,刑法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处于保障法、后置法的角色和地位,对其适用必须慎之又慎。
(二)刑法理念的范畴界定——作用场域
刑法理念的宏观性和抽象性使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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