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中以停止供货相威胁行为性质之司法认定
本文选题:强迫交易罪 + 停止供货 ; 参考:《政治与法律》2015年08期
【摘要】: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的程度,应以达到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且足以抑制其反抗而不得已进行交易为必要。该罪之"威胁"具有威胁行为的潜在性、威胁传达方式的多样性及威胁目的的特定性等特征。强迫交易罪之"威胁"的表现形式按威胁的内容可以分为暴力威胁和非暴力威胁。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权是一种"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等犯罪中的"胁迫"或"威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判定以停止供货相威胁行为是否属于强迫交易罪之"威胁",需要根据强迫交易罪"威胁"之内涵与外延,综合考察停止供货的目的、交易相对方的选择性、停止供货行为与交易之因果关系、情节是否严重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慎认定,而不能将所有以停止供货相威胁行为均任意地认定为强迫交易犯罪。如果以停止供货相威胁进行强迫交易案之行为人始终没有提出过任何"过分和不合理的要求",就不可能存在"恶意提价"的前提,由此也就不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更不足以抑制其反抗,此类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Abstract]:The degree of "threat" in the crime of compulsive trading should be necessary to make the opposite party of the transaction have enough fear and enough to restrain their resistance to make the transaction necessary.The "threat" of the crime is characterized by the potential of the threatening behavior, the diversity of the means of communication of the threat and the specificity of the purpose of the threat.The form of "threat" of the crime of forced trade can be divided into violent threat and non-violent threat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 of threat.Because the trading right in the market economy is a kind of "relative right" rather than "absolute right", the crime of "threat" and robbery, extortion and extortion in the crime of forced transaction.There are different degrees of coercion or threat in crimes such as rape.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threat to stop the supply of goods is a "threat" of the crime of forced transaction, it is necessary to comprehensively investigate the purpose of stopping the supply and the selectivity of the relative party of the transaction according to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threat" of the crime of forced transaction.The causality between the cessation of supply and the transaction, whether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or not, should be carefully determined, but all the threatening acts of stopping the supply should not be arbitrarily regarded as the crime of forced transaction.It is not enough to curb resistance, and such behaviour would certainly not constitute a crime of forced trading.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基金】:“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建设计划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张苏;;刑法目的视阈下的刑法解释[J];东方法学;2010年06期
2 华伟;论强迫交易罪[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04期
3 刘宪权;;性侵幼女构成强奸仍应以“明知”为前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01期
4 胡波;温艳华;;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与抢劫罪实行行为的辨析[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03期
5 冯英菊;强迫交易罪客观要件研究[J];人民检察;2003年03期
6 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二)[J];人民检察;2011年07期
7 余强;;强迫交易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探微[J];人民司法;2005年12期
8 陈洪兵,安文录;胁迫类犯罪研究——兼析强迫交易罪及强迫职工劳动罪[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9 陈忠槐;论犯罪的胁迫手段[J];政法论坛;1986年05期
10 颜良伟;童伟华;;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新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4期
【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冯江菊;张道许;;浅谈强迫交易罪的认定——以唐文等强行乞讨一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08年08期
2 甘杰升;甘杰丽;;关于完善强迫交易罪的几点思考[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04期
3 鞠佳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三维模式——以“毒胶囊”事件为起点[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05期
4 姜金良;朱恩松;;刑法“但书”的误用与澄清——以醉驾一律入刑的争论为视角[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03期
5 陈兴良;;但书规定的法理考察[J];法学家;2014年04期
6 鲁宏立;郑加佳;;浅论组织卖淫罪的历史沿革[J];法制与经济;2015年05期
7 范华涛;;论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和威胁[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02期
8 张勇;;强迫交易罪及其关联犯罪的体系解释——以酒托案为例[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3期
9 曲新久;;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问题[J];河北学刊;2012年01期
10 胡波;;论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中的暴力与威胁[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06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李振林;刑法中法律拟制论[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2 金晶;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3 赵能文;单位犯罪立法限缩论[D];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邹鸿泰;非法用工的刑法规制[D];南昌大学;2010年
2 彭强;强迫交易罪认定分析[D];兰州大学;2011年
3 崔淳;论刑法中的胁迫手段[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4 申丽;强迫交易罪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 刘小飞;“涉黑”案中的“强迫交易”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 王羽华;罪与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问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1年
7 王瑞斌;强迫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8 王红梅;严某、黄某醉驾案的分析与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9 徐虎;关于强迫他人退伙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10 罗永林;强迫交易罪研究[D];武汉大学;2004年
【二级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刘仁文;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1年01期
2 华伟;论强迫交易罪[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04期
3 万选才;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辨析──兼论刑事司法的统一性问题[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1年10期
4 伍红,向国慧;强迫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对两起强迫交易案件的分析[J];法律适用;2003年Z1期
5 陈兴良;法律解释的基本理念[J];法学;1995年05期
6 阴建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岂能动摇——有关“奸淫幼女犯罪”司法解释专题研讨会纪要[J];法学;2003年10期
7 齐晓伶;;理性视角下的刑法严格责任探析[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05期
8 李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J];法学杂志;2013年10期
9 董文蕙;佘小松;;英美刑法严格责任探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01期
10 梁根林;;责任主义原则及其例外——立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考察[J];清华法学;2009年02期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张宏武;;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标准[J];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04期
2 金可可;;论绝对权与相对权——以德国民法学为中心[J];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11期
3 郭晓明;;论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线索、思路与框架[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4年02期
4 李逸竹;;绝对权,还是相对权?——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性质澄清[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02期
5 卢海君;;论思想的财产权地位[J];现代法学;2011年03期
6 闫博慧;合同的相对性及合同法发展对其影响[J];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04期
相关会议论文 前1条
1 李逸竹;;绝对权,还是相对权?——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性质澄清[A];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第三部分)[C];2014年
,本文编号:173557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17355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