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条件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20 16:26
本文选题:死刑立即执行 + 罪行极其严重 ; 参考:《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死刑立即执行作为一种即刻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一旦被适用就是不可挽回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就是一条“生死线”,因此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但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以及标准在理论研究中难以形成通说,在实践中更是难以操作。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候标准不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且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过于简单苍白,这种现象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甚至是误判的悲剧。另一方面,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的不明确有悖于我国现行的“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策,因此只有从正面解读“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明确“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生死关卡的标准何在,可以防止对“死刑立即执行”的不正当适用,只有更准确的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才能从源头上把好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关卡,才可能真正做到“少杀、慎杀”。本文在重新解读刑法第48条关于死刑的规定之上,得出死刑立即执行=死刑(死刑的适用)+立即执行(死刑的执行)的结论,也就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分为两部分,首先要满足死刑的适用进入到“死刑圈”,该处的死刑即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其次,再考虑死刑的执行方式,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适用缓期两年执行。第一步是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前提条件,第二步是实质条件,根据刑法第48条的内容,死刑的适用依据为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死刑的执行依据为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从量刑依据的角度出发,得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前提条件——“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意,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实质条件——“必须立即执行”的标准是人身危险性。也就是说某一个犯罪行为因为客观危害极大、主观恶意极大而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后才可以进入到“死刑圈”,才满足使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前提条件,接下来再对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价,如果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在满足死刑立即执行的实质条件的情况下才被适用立即执行,否则就适用缓期两年执行。上述对前提条件和实质条件的评价是具有先后次序的两个部分,是阶梯式的渐进的过程,不可同时进行也不可反复评价。这些年发生的一些轰动一时的死刑案件,往往都是严重暴力型案件,因此本文主要以故意杀人的案例为主。这些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在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上,是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之间,而不是是否应该判处死刑的争议,因此本文认为关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实质条件——人身危险性的探讨显得更为重要。把人身危险性作为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实质条件有利于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且可以反推死刑制度最终走向废止的发展趋势。虽然关于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研究是一项系统且专业的作业,又因为人身危险性自身的复杂性,关于其评估的研究更应该是建立在实证研究基础之上,但是笔者能力实在欠缺,无法提出具体且系统的评估方式得出准确的数据,只是对现阶段在对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的时候常考虑的因素进行了简单地介绍,希望能起到一些有益的作用。
[Abstract]:On the other hand ,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immediate execu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s the result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 It is a systematic and professional operation to reduce the risk of death penalty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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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78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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