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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特殊中止犯设立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23 23:15

  本文选题:单一行为 + 复合行为 ; 参考:《贵州民族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摘要】:绑架罪是一种国际公认的恐怖犯罪行为,许多国家都把这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39条条文规定亦是如此。绑架罪立法至今虽然经过几次修正,但仍存在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这是由于绑架罪的犯罪手段本身具有的复杂性而决定的,这就往往导致司法实践部门在一些特殊的绑架犯罪案件中难以准确定罪量刑。如“云南善良绑匪案”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也不大,只是因一时的糊涂误听了他人的唆使,才犯下了罪行。如何对这类绑架案件准确定罪量刑,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理论分歧,加上我国立法者给绑架罪配置了极高的法定最低刑和绝对的死刑,导致了司法实务部门在一些特殊的绑架案件中为了追求判决上的公正公平,往往不得以回避适用本罪。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绑架罪的手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而我们的刑法在量刑幅度上又不够灵活,没有对这种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分子给予相对宽松的刑罚。笔者从案例入手分析绑架犯罪中止的形态,绑架罪既遂后又主动释放人质行为能否认为是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规定得出行为人的只要实际控制人质,行为人就已经成立犯罪既遂,,就不可能再有犯罪中止成立的余地。但笔者认为,绑架罪既遂后又主动释放人质的行为是符合中止犯理论的,是可以按照绑架罪中止来处刑的,由于我们国家的刑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行为能够减轻或是免除刑罚。但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早已经认识到此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国家有必要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把这种绑架罪既遂后主动释放人质的行为作为特殊的中止处理,明确列于绑架罪的立法中。或是把这种既遂后又主动释放人质的行为解释为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情节较轻”的规定。本文除了引言之外,共分三个章节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绑架罪的中止形态。本部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确认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得出绑架罪乃“单一行为说”即绑架罪一旦实际控制人质的行为,就已经成立既遂,至于有无勒索财物的行为在所不问。笔者认为“单一行为”说是最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 第二部分绑架罪是否存在实行后的中止犯问题。绑架犯罪既遂后又主动释放人质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减轻处罚的规定,我们国家能否把这种主观恶心小,社会性不大的绑架行为人从量刑上与那些严重的暴力绑架行为区分开来,把绑架犯罪既遂后又主动释放人质的行为,增设为特殊中止犯。笔者认为,绑架罪设立特殊中止犯的意义不仅是预防行为人实施更进一步的犯罪行为,更是为了保护了人质的安全。 第三部分增设特殊中止犯的必要性与立法完善建言。我国立法并没有把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行为作为犯罪中止处罚。既遂后就不能再成立中止。笔者是想通过借鉴国内外的立法把这种事后中止的行为增设为特殊中止犯并且对增设为特殊中止犯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拟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绑架罪中“罚过其罪”的问题。
[Abstract]: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crime of kidnapping crime is not enough flexible enough to avoi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 However ,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crime of kidnapping is not enough to be convicted in some special cases .

The author thinks that " a single act " is the most suitable constitutive element of kidnapping .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kidnapping crime is not only to prevent the perpetrator from committing further crimes , but also to protect the security of the hostage .

In the third part , the necessity and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islation are perfected . 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does not put the act of kidnapping the crime as a crime stop punishment . The author wants to add the act of the ex post facto termination to the special suspension and analyze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special stopping offense . The author intend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kidnapping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

【学位授予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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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9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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