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定性问题研究
本文选题:危险方法 + 公共安全 ; 参考:《法学杂志》2015年08期
【摘要】:刑案定性是选择定罪规范适用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是否犯有指控罪行的法律判断活动,其间还要对定罪规范中含义不清的词语进行解释。"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兜底"方法,必须符合后四者的共同特征。"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险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构成具体危险,不合只是引发公众心理恐慌的情形。区分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看行为危及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还是特定个人的安全,二看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行为符合一个还是多个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定性,必须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反对以结果事实反推行为事实,做到行为判断和结果判断并用。
[Abstract]:The characterization of a criminal case is the selection of the conviction norm to be applied to the facts established by the trial, the determination of whether the accused is guilty of the alleged crime or not,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ambiguous words in the conviction norm. " In other dangerous ways, "the" bottom "method of setting fire, breaking water, exploding, and dropping hazardous substances must conform to the comm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st four."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refers to situations in which dangerous behavior causes actual harm to public safety or constitutes a specific danger, and does not only lead to public psychological panic."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and the crime of non-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is that the behavior endangers the safety of the majority or the safety of the particular individual, and the act endangering the safety of the non-specific majority accords with one or more crimes. It is necessary to strictly enforce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crime by using dangerous methods to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public safety cases, to oppose taking the resultant facts as facts, and to judge and use the behaviors and results.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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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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