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过错立法制度的构建
本文选题:被害人过错 + 刑事责任 ; 参考:《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摘要】: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往往被认为是个人针对社会或者国家实施的侵害的行为,基于这样的认识,刑法理论体系的建立主要是以“犯罪人——国家”二元模式为基础,而被害人作为受侵害一方很少进入刑法学者们的视野。随着“犯罪人——被害人——国家”三元模式的提出,学界开始重视被害人在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对被害人过错的研究不再止于犯罪学领域,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也开始研究被害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及其过错行为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对被害人过错立法制度进行研究是很有意义的,首先,被害人过错立法制度的构建能够进一步保障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更加全面准确的定罪量刑。对被害人过错进行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并不意味着要加重被害人的实体责任,而是为了让刑法规范得以远离“死板”的缺陷从而得到灵活运用。一方面,使“事出有因”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轻;另一方面,对有过错的被害人行为从《刑法》上予以否定,最终实现刑法的评价与规范功能。其次,被害人过错立法制度的构建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过度侵犯,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经济性和谦抑性。最后,通过法律的规定指引和规范被害人的行为,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使司法资源得到节省。本文的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对近年来涉及到被害人过错的案例进行搜集,对被害人过错在刑事案件中被提及次数、被害人过错被法院采纳次数以及其具体影响量刑的方式和幅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被害人过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适用少、适用不规范的问题。而出现这些问题是由于对被害人过错认识存在差异、受制于传统司法观念以及法律规定缺乏等原因引起的。第二章对刑法中被害人过错的概念、分类以及成立条件进行了概述。我国学界对被害人过错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观点,而被害人过错概念的确定是被害人过错立法制度的基础条件,因此本文对被害人过错的定义进行再梳理,认为被害人过错是指因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实施的对犯罪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一定引发和推动作用的应受刑法否定的不当行为,其中,不当行为包括违反法律、道德或者公序良俗的行为。在此概念的基础上,对被害人过错的适用条件以及被害人过错的类型进行了限定和划分,为后续被害人过错立法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章对被害人过错在刑法中的价值进行了探讨,从法理学、犯罪学和民法学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为被害人过错具有刑法意义找到了理论和实践的依据,证明被害人过错对全面评价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具体的价值主要是影响量刑的一般价值和影响定罪的特殊价值,量刑的一般价值分别从引发、促进和较小影响作用三个方面来体现,而出罪的特殊价值则体现在正当防卫和交通肇事罪上。第四章是对被害人过错立法制度的构想。鉴于司法实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需要,本文根据被害人过错在两个方面的价值体现,分别从定罪和量刑对被害人过错立法制度提出建议。第一是建议完善交通肇事罪的立法,为适用责任分担原则使被害人对其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增加:“被害人有过错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不以犯罪论。”第二是建议将被害人过错从酌定量刑情节上升至法定量刑情节,增加《刑法》第六十一条之一:“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具有引发作用的,应当对犯罪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发生具促进作用的,应当对犯罪人从轻处罚;被害人过错对犯罪的产生和发展具有较小影响作用的,可以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第三是建议从司法解释对被害人过错量刑幅度进行统一规定,对不同程度、层次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幅度进行具体规定,以达到量刑统一、规范化的目的。
[Abstract]:On the one hand ,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victim in the criminal case is not infringed by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victim 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the victim sh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victim ' s fault in the two aspects : " The victim has the fault , ought to be lighter or lighter ; " the second is to recommend that the victim sh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sharing . The second is that the victim has a minor influence on the occurr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rime .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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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2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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