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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抽象危险犯概念之提倡

发布时间:2018-05-10 22:34

  本文选题:具体危险犯 + 抽象危险犯 ; 参考:《法学研究》2015年05期


【摘要】:传统的危险犯二分说存在疑问,在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间,还应存在一个独立的危险犯类型——准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5个"足以"型危险犯、3个危险物质型危险犯、3个破坏公用设施型危险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等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其罪状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危及公共安全"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等表述,是对行为对象的性质或者行为本身属性的要求,旨在使其区别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关犯罪,而非表明只有已经发生了现实、紧迫的具体危险才成立相应犯罪。
[Abstract]:There is doubt in the traditional dichotomy of dangerous crime, and there should be an independent type of dangerous crime between concrete dangerous crime and abstract dangerous crime, that is, quasi-abstract dangerous crime. Five "sufficient" dangerous crimes, three dangerous crimes of dangerous substances, three dangerous crimes of destroying public facilities, crimes of violence endangering flight safety, illegal carrying of firearms and other crimes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and crimes of polluting the environment, as stipulated in the sub-rules of the Criminal Law, All belong to the quasi-abstract dangerous crime. The expressions "sufficient.",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endangering flight safety",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and "seriously polluting the environment" in the crime are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nature of the object of the act or the nature of the act itself, in order to distinguish it from the crime of larceny. The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estroying property and other related crimes, rather than indicating that only has occurred the reality, urgent specific danger to establish the corresponding crime.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课题“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CLS(2014)D039]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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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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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t樥,

本文编号:187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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