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
本文选题:罪数认定标准 + 罪过与法益 ; 参考:《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01期
【摘要】:罪数认定标准是定义吸收犯的前提和根据。要给吸收犯下一个普遍认可的定义,首先要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罪数认定标准。依据确立罪数认定标准的目的,应当以罪过与法益共同作为罪数认定标准。该标准可表述为: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侵犯了一种法益或数种法益,或者基于数个罪过侵犯了一种法益均构成一罪;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分别侵犯了数种法益则构成数罪。据此标准将吸收犯定义为: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了数次行为,侵犯了同一法益,或者侵犯了数个同种非个人专属法益,或者侵犯了数个具有包含关系的法益的犯罪形态。
[Abstract]:The standard of determining the number of crimes is the premise and basis of the definition of the absorbing crime. In order to define the crime of absorption, we must first establish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tandard for determining the number of crimes.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the standard of crime number determination, we should regard crime and legal interest as the standard of crime number determination. This standard can be expressed as: the perpetrator infringes one kind of legal interest or several kinds of legal interest on the basis of one sin, or violates one kind of legal interest on the basis of several sins, and the actor violates several kinds of legal interest on the basis of several sins. According to this standard, the absorptive offense is defined as: the perpetrator has committed several acts based on several sins, which infringes the same legal interest, or infringes on the same non-individual exclusive legal interest, or infringes on several criminal forms of legal interests that contain relations.
【作者单位】: 江西警察学院;
【基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罪数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2FX03)
【分类号】:D9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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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3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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