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论读后感_诠释学视野下的刑法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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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32·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我们知道,诠释学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革命性的转变,一是从古典诠释学到一般诠释学的转变,二是从一般诠释学到本体诠释学的转变。当代法国著名诠释学
:“如果说从古典诠释学向一般家保罗·利科曾指出
是诠释学的转变是文献考据问题从属于基本方法论,
从一般诠释学到本体诠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那么,
释学的转向是方法论问题从属于基本本体论问题,则〔5〕298”是第二次哥白尼式的革命。我们在这两次转变的不同阶段中,去分析刑法解释学与哲学诠释学、法
律诠释学以及法律解释学的互动关系,更能够得到清晰有益的结论。直观的展示请参考图一①。笔者创
“刑法诠释学”生了一词,并在诠释学的谱系中为其设定了相应的位阶、概念及适用模式,具体内容将在第五部分展开。为直观起见,先在图例中标明
。
〔6〕
即严格的诠释学(方法论意义的),历经数百年。直到19世纪前半叶,由施莱尔马赫提出重新构思“一
,通过把“理解”或“解释”活动本身主体般诠释学”
“诠释学”化,逐渐确立了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的地位。狄尔泰把解释学奉为人文科学的普遍方法,由于他的
因此人称诠释学是以他的生命哲学理论为基础的,“生命诠释学”。“施莱尔马赫把解释学定义为避免
误解的艺术。通过受控制的、方法论的思考而把一切”在这一阶异化的以及导致误解的东西排除掉。段,诠释学不仅研究解释技术,更关注理解,理解是解释技术的基础;诠释学实现了从特殊诠释学向普遍诠释学、从直接服务于解读实践的技艺学向侧重于哲学反思的系统方法论的重大转型。
在这一阶段中,诠释学完成了从解释技艺到解释方法论的转变,确立了独立的学科地位,已经能够为包括刑法解释学在内的法律解释学提供方法论上的
刑法解释学也已经形成,确立了刑指导。这一时期,
法文本规范在解释过程中的方法以及规则。但此时,
刑法解释学与诠释学的关系并不复杂,是简单双向的,而且还经常会通过法律解释学这一中介互施影响。具体说来,在这一阶段,当诠释学理论获得突破
〔9〕7
图一
和方法的创生之时,首先会投射到法律解释学领域引起一般解释方法的变革,之后才会影响到刑法解释学领域,这是由刑法的规范属性决定的。相反的过程也是如此,刑法解释学在实践中的经验也会反馈到诠释学的理论构造中。两者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诠释
而刑法解释是诠学为刑法解释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
释学理论在刑法学中的实践应用和具体表现,两者互
为支持、互为仰赖,都体现为方法论意义上的存在。但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刑法解释或者说法律解释,并不是诠释学理论应用中的唯一领域和表现形式,诠释学理论在文学、艺术、宗教和历史等多种学科中发挥巨大作用,甚至在这些学科的研究中,诠释学理论具有更大的学术价值和发挥潜力。
3.哲学诠释学以及之后的批判诠释学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诠释学实现了从方法论到本体论再到方法论和本体论相统一的转变过程,这一转变影
1.古典诠释学阶段
在这一阶段,诠释学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诠只是作为一种解释的释学并未形成系统的解释理论,
解释的对象限于个别领域,解释的方法技艺而存在,
限于注疏的层次,因此这一阶段的诠释学也被称为〔4〕〔6〕
“特殊诠释学”,也就是表现于文本形式的神学解释学、法律解释学和语文解释学,这同时也构成了诠释学理论形成的最终源头。
在这一时期,刑法解释学作为独立的学科也尚未存在,仅是以刑事注疏的形式存在于古代众法合一的法律典籍中,典型代表为古罗马时期的《查士丁尼法典》和代表中国古代注释法学最高水平的《唐律疏,这一时期在西方围绕罗马法形成了“注释法学议》
,派”而在东方则确立了文义训诂基础上的“律。学”
〔7〕〔8〕
在这一阶段,刑法解释、法律解释、诠释学都未形成独立的学科理论,相互的沟通较少,,关系比较简单,可以概括地表述为:注释刑法构成了法律解释的一项内容,同时也为诠释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但由于诠释学尚处初级阶段对于法律解释尚未起到反哺作用。
2.一般诠释学阶段
诠释学从解释技艺发展到理解的科学及理论,也
对于刑法解释学与诠释学、哲学诠释学以及法律诠释学的关
系问题,最直观的方式可以参见本文所画图例,这幅图参考了郑永流教授的版本,笔者进行了改造与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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