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12 16:31
【摘要】:为打击目前社会生活中频发的贪腐犯罪、架构科学合理的罪名结构、完善刑法体系,以及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定的义务,《刑法修正案(九)》与时俱进,相应的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这个与现实情况相一致的新罪名,与刑法中原有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形成对向犯罪。因为该罪名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刚刚被确定,最高院以及最高检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有关该罪名的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该罪在理论和实践过程中的所有问题。故笔者借助行贿犯罪中的其他法律条文规定中的罪名,如行贿罪、受贿罪等若干罪名和最高院和最高检公布的若干司法解释和有关学者的阐述、著作,来仔细的钻研这个新罪名。在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行为的罪名的确立过程中,学者根据不同的依据看法不一。本罪罪名的建立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根据,经由"受贿"以及"影响力"的利用这两个要素将其与其他罪名区别开,清晰的表达了本罪的罪质。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客观要素,以罪名中的客体、行为要素内容以及"影响力"认定标准为中心,重点探讨该部分在客观要素中的组成。行为要素中内容丰富,行贿的手段、行贿的方式、贿赂的内容以及行贿的对象都包含在内。在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中,有关该罪名破坏的社会关系,学者们之间看法不一,笔者赞成的观点为该罪会破坏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的清正、廉洁以及不可收买性这种说法。在贿赂的手段中,理论界持有三种不同看法:实际给予、许诺给予、提议给予,笔者认为构成本罪的行贿手段只包含实际给予一种。在行贿方式中,主要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目标,另一种是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为目标,通过向能对二者产生影响力的人行贿来达到犯罪目的。关于贿赂的内容有哪些?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部分:金钱财物、包含金钱财物在内的财产性利益、一切不正当利益,笔者认为行为人贿赂的内容应是可以金钱衡量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贿赂的对象是能对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权的行为发生影响力的人,主要为如下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这个法定概念范围里的人、离职后不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人员以及与之具有紧密关系的近亲属、其他与之关系密切并能对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行为产生某些影响力的人。"影响力"的界定以基于血缘产生的亲属关系、友情、感情、利益、金钱、地缘、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工作关系为基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主观要素中主要包含能作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主体、贿赂人的主观心态两个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内容丰富,自然人和单位都包含在内。根据本罪的要件,单位为主体,向对拥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以获得不正当利益,实现犯罪目的,应当认定成立以单位为主体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依法惩处。行贿人在行贿时的主观方面没有任何错误的认识,属于是直接故意。关于不正当利益主要有三种: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利益、获得的途径违法的利益和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得的竞争优势。对有影响力的行贿罪在认定过程中必须正确区分该罪与一般社交活动的不同,二者不同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以谋获不正当利益为犯罪目的的行贿行为,以及与其他相关罪名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未遂和共犯问题在本罪中同样存在,需要结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具体讨论。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26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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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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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6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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