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行贿罪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2-15 05:27
【摘要】:行贿人通过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惩处行贿犯罪的重视。然而,关于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如何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是否包含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行贿罪的自首认定等问题,一直存在很大争议。近年来,行贿犯罪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如行贿手段更加隐秘、贿赂内容不再局限传统的财物(更加趋向于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等,对现行刑法规定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行贿罪适用中的“新患旧疾”相互交织,使现行行贿罪的司法适用成为一个无法回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上述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本文约三万一千字,除引言与结论,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在强调行贿罪的立法价值的基础上,介绍我国各时期刑事立法对行贿罪的规定,指出了在现行立法的框架下行贿罪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问题。 第二部分探讨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行贿罪”中颇具争议的两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和“不正当利益”的内涵。文章提出,行贿罪是目的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属于主观要素,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立法原意等准确界定,“不正当利益”具体包括实体违法利益和程序违法利益;第二个问题是行贿内容。现行刑事立法规定下,行贿罪的贿赂内容仅限于狭义的财物。基于以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行贿而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危害并无不同等原因,文章指出,应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 第三部分探讨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行贿罪”的特定内容及其与“一般行贿罪”的关系。“经济行贿罪”中的“经济往来”的范围只能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的直接的经济交往活动;“违反国家规定”在行贿罪条文中并非扮演加强语气的角色,,而是评价行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定标准之一,不能将其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混淆;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经济行贿罪,要以双方的交易是否成立、回扣或手续费的来源等不同情况进行分析;“经济行贿罪”同样需要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是注意规定,与第一款规定的行贿罪的基本成立条件是相同的,但在适用两款时,应根据行贿行为发生的场合、基础、双方的地位等具体分析来选择适用哪一条款。 第四部分论述行贿罪的自首和立功、行贿罪与相关民事行为的界限问题。首先,通过对行贿罪中行为人自首和坦白的区分,得出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的行为可以构成特别自首或坦白,但不属立功;其次,提出行贿罪与民事赠与、“感情投资”行为的区分标准。廓清三者之间的界限,主要依据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为是否属于权钱交易;最后,对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向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现象,提出根据这类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得出应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结论。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9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林俊辉;中国贿赂犯罪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比较[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4期

2 胡彬;;行贿罪刑事政策研究(下)[J];法制与社会;2010年24期

3 叶玉平;;行贿罪中“给予财物”行为评析[J];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02期

4 徐敏;尹口;;刑法上“国家规定”的判断标准[J];中国检察官;2011年08期

5 赵秉志;;商业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与修改[J];人民检察;2006年13期

6 张明楷;;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J];人民检察;2006年15期

7 陈兴良;论犯罪的对合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04期

8 徐岱;行贿罪之立法评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02期

9 张利民;;对刑法中行贿罪的理解[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3期

10 俞振德;贾宇;刘宪权;张炳生;卢勤忠;倪爱静;刘德方;赵海定;;国家工作人员居间介绍并收受回扣的行为应如何处理[J];人民检察;2007年18期



本文编号:242301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42301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e09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